以有效的環境執法監管為前提,與城市管理、公共服務關系密切
目前,我國環境服務業發展中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行業規模小,在環保產業中占比偏低;企業規模小,大型、綜合性服務企業數量少;服務類型較少,社會化和專業化程度低等。
環境服務業是為滿足應對和解決各類環境問題的需要而產生的。由于環境問題的多元性、廣泛性和復雜性,準確地界定環境服務業的范圍比較困難。環境服務業與其他服務業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內容較為寬泛,邊界較為模糊,多數服務產品與其他服務業重疊,如環境咨詢、環境認證、環境金融、環境保險等。再如,屬于環境服務業的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又同時具有城市管理服務的性質。
第二,與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關系密切,以生產性服務為主,并依附于環境執法監管工作。如污染治理、污染物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等都是法律規定的內容,其服務需求均源自政府執法監管工作。
第三,服務的權利責任關系較為復雜。主要服務的消費者(受益者)為社會公眾,而非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服務的購買者(排污企業或政府)并非服務的直接受益人。而其他服務的消費者和購買者一般為同一主體。
發展環境服務業的根本目的在于,以有效的環境執法監管為前提,運用市場化、產業化、社會化的方式,促進各類環境問題解決,最終實現環境質量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