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某中外合資企業A公司以農產品為原材料生產工業品出口,1999年自營出口20000萬元,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500萬元,該公司自營出口執行先征后退,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年應納增值稅額為:20000×17%-1500=1900萬元,出口環節應退增值稅:20000×13%=2600萬元。征稅機關可征增值稅1900萬元,退稅機關應退稅2600萬元,退稅扣減征稅后,該企業實際可得到的稅收補貼為700萬元。
假設A公司有關聯外貿B公司,A公司把產品以同樣的價格銷售給B公司,B公司再以同樣的價格銷售到境外,A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20000萬元,則A公司應納增值稅為:20000÷(1 17%)×17%-1500=1406萬元,B公司可得到退稅:20000÷(1 17%)×13%=2222萬元。 稅務機關征稅1406萬元,退稅機關退稅2222萬元,A、B兩公司實際可得到的稅收補貼為2222-1406=816萬元。
通過以上例子,我們不難發現,同樣的外銷收入,卻產生了不同的結果。從A、B兩公司來看,自營出口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是700萬元,而通過外貿出口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是816萬元,兩者相差達到116萬元。顯然,通過外貿出口對A、B公司更加劃算。
如果A利潤為10%約2000萬,則通過關聯外貿公司出口利潤會增加一點,增加值約是A直接出口利潤的112/2000=5%,即原來賺100,現在賺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