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電子證據易遭破壞和人為篡改的特點,在分析電子證據認證規則中,首先必須對證據取證程序即證據的可采信方面進行審查,在計算機上看到的郵件內容與普通文本沒有大的差別,只是以附(Attach)的方式傳送的信息要用特定的軟件打開才能閱讀或聽,如文字處理軟件或多媒體播放軟件等,并且以附件方式發送的非純文本文件和HTML(標準通用標記語言下的一個應用)文件,有時還不能隨原郵件一塊打印出來。因此當事人只將郵件打印出來作為證據提交,其可信度較低。如果當事人能夠通過公證機關取證,并制作出公證文書,或者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這樣會大大有利于法官對電子郵件真實性審查。其次,在對電子證據合法性認定方面,除了其他法律明確規定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外,還應當注意對于通過非法軟件以及非核證軟件所獲取的電子證據應不予采納。最后,應當強調的是對電子證據的審查認證在技術上具有復雜性,法官所掌握的知識很難得出正確判斷,因此必須借助計算機專家對電子證據是否被修改、收集手段否正確以及電子證據的合法性提出權威意見,從而為法官全面審查證據提供有力幫助和科學依據。因此,對于電子證據應盡量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