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適用范圍
本法適用于在商業活動方面使用的、以一項數據電文為形式的任何種類的信息。
第2條定義
為本法的目的:
(a)u201c數據電文u201d系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
(b)u201c電子數據交換(EDI)u201d系指電子計算機之間使用某種商定標準來規定信息結構的信息電子傳輸;
(c)一項數據電文的u201c發端人u201d系指可認定是由其或代表其發送或生成該數據電文然后或許予以儲存的人,但不包括作為中間人來處理該數據電文的人;
(d)一項數據電文的u201c收件人u201d系指發端人意欲由其接收數據電文的人,但不包括作為中間人來處理該數據電文的人;
(e)u201c中間人u201d,就某一特定數據電文而言,系指代表另一人發送、接收或儲存該數據電文或就該數據電文提供其他服務的人;
(f)u201c信息系統u201d系指生成、發送、接收、儲存或用其他方法處理數據電文的一個系統。
第3條解釋
(1)對本法做出解釋時,應考慮到其國際淵源以及促進其統一適用和遵守誠信的必要性。
(2)對于由本法管轄的事項而在本法內并未明文規定解決辦法的問題,應按本法所依據的一般原則解決。
第4條經由協議的改動
(1)在參與生成、發送、接收、儲存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數據電文的當事方之間,除另有規定外,第三章的條款可經由協議做出改動。
(2)本條第(1)款并不影響可能存在的、以協議方式對第二章內所述任何法律規則做出修改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