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外貿課堂 >
外貿百科 > 對違規,走私企業給予警告,暫?;虺蜂N對外貿易,國際貨運代理經營許可行政處罰
對違規,走私企業給予警告,暫?;虺蜂N對外貿易,國際貨運代理經營許可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二○○二年第6號為嚴厲打擊走私、違規活動,維護對外貿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現發布《關于對走私、違規企業給予警告或暫停、撤銷對外貿易、國際貨運代理經營許可行政處罰的規定》,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海關總署1998年12月1日聯合發布的《對違規、走私企業給予警告、暫?;虺蜂N對外貿易、國際貨運代理經營許可行政處罰的暫行規定》(〔1998〕外經貿政發第92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