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信用保險是政策性的。由于這種保險所應付的風險特別巨大,所需的資金較多,而且難以使用統計方法測算風險損失概率,故一般的商業保險人均不愿經營。
2.經營目的在于鼓勵和擴大出口。出口信用保險可以保證出口商以及與之融通資金的金融機構因出口所致的各種損失得到及時補償,對于鼓勵和擴大出口有重要意義。
3.經營上實行非盈利的經營方針。經營出口信用保險通常保險費比較低,承保風險比較高,它的經營更側重于社會意義,實行非盈利經營。因此國家財政往往直接投資專業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撥付部分或全部資本金,或給予政府委托或辦理信用保險業務的商業性公司經營性補貼。
4.費率厘定方法不同于其他財產保險。在出口信用保險中,由于其風險的非物質性和投機性,厘定費率時,考慮保險人的賠付記錄、出口商資信、國際市場發展趨勢等諸多因素,并根據新情況需要經常調整。不像其他財產保險中,以概率論和大數定律進行費率厘定后,一般是固定不變的。
5.投保人有特定對象。出口信用保險的投保人只能是本國公民或本國企業,投保的業務,一般應是本國生產或制造的產品的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