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經濟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是我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同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之間訂立的經濟合同。這里所指u201c涉外u201d不是泛指任何涉外因素。所以,關于涉外經濟合同法的適用,有以下幾點特別情況需要注意:
第一、國際運輸合同(國際海上運輸合同、國際航空運輸合同,國際鐵路運輸合同以及國際復式聯運合同)不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關于這種合同,只能是按照我國所承認的各種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處理。
第二、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之間,以及他們同我國其他企業、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訂立的經濟合同,不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而適用我國的《經濟合同法》。
第三、我國企業與港澳地區的企業或個人訂立的經濟合同,因為港澳地區不屬外國,應該不是涉外經濟合同。不過在實踐中、因照顧當前的實際情況,也可準用于關于涉外經濟合同的規定。
第四、在深圳特區內的中國企業與客商之間、特區企業之間以及特區企業與其他企業之間的經濟合同,則適用于深圳特區涉外經濟合同規定。
第五、在當前,幾乎一切涉外經濟關系都是通過合同來建立的,但有少數的涉外經濟關系,如政府間貸款,則不屬于涉外經濟合同范圍。
第六、我國的涉外經濟合同法并不是當然全部適用于一切涉外經濟合同的。這里有一個涉外經濟合同的準據法問題。
總之,一個合同要成為涉外經濟合同,必須有三個有效條件,一是合同當事人是合法主體,即當事人一方必須是我國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另一方則應是外國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及自然人。二是合同的內容具有合法性,涉外經濟合同的內容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必須是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而達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三是涉外經濟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并經雙方簽字。中國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則在獲得批準后,合同才能成立。比如,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作勘探和開發自然資源合同、技術引進合同等規定了國家審批制度,而對一般的貨物買賣合同不需經過國家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