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從民法上可分為:
1、商事合伙、民事合伙我國實行的是民商合一的法律制度,所以沒有所謂民事合伙與商事合伙的概念。民事合伙與商事合伙是大陸法系的傳統分類,是合伙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的分類。(為了能夠比較全面地看民事合伙,在這里把民事合伙與商事合伙一起展示)
簡而言之,民事合伙是指設立與存在的基礎是民法的合伙;商事合伙是指設立與存在的基礎是商法的合伙。 具體而言,民事合伙是指向社會提供專業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合伙
。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商事合伙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銷售活動,以營利為目的的合伙。
民事合伙比較強調合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將合伙視為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同關系;而商事合伙更加注重合伙人之間的集合性,將合伙視為合伙人之間基于合伙合同而成立的享有某種特定權利和承擔相應義務的組織體。
2、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普通合伙與有限合伙的區分標準是合伙中是否存在負有限責任的合伙人。
普通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對合伙債務均負無限連帶責任的合伙,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是指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負有限責任的合伙人組成的合伙。 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負責合伙的事務執行,并對合伙債務負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則不參與合伙的事務執行,對合伙債務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3、一般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一般普通合伙與特殊普通合伙是我國《合伙企業法》中具有特色的分類。
一般普通合伙就是通常的普通合伙,即全體合伙人對合伙債務均負無限連帶責任。
在特殊普通合伙中,合伙人的責任根據其是否實施執業行為而有區別,因執業過錯而造成合伙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則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4、顯名合伙、隱名合伙顯名合伙與隱名合伙的區分標準是合伙中是否存在不公開合伙人姓名并不參與合伙事務執行的合伙人。
顯名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都公開合伙人身份和姓名,并參與合伙事務的執行。
隱名合伙是指和合伙中存在一個或一部分不公開合伙人姓名并不參與合伙事務執行的合伙人。隱名合伙是部分合伙人只出資而由其他合伙人經營的合伙,隱名合伙人在合伙內部關系中所承擔的責任性質與其他合伙人一樣,只是他并不為外人知曉,不直接對外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