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導、協調、綜合管理全縣外經貿工作,檢查監督國家和省、市外經貿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改革方案的貫徹執行;按照WTO的規則和要求,參與協調有關政策的調整和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
2、組織制定和執行全縣外經貿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預期目標;建立協調制度,牽頭組織銀貿、稅貿、科貿、險(保險)貿等協作;匯總編報全縣年度利用外資、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出口計劃,并組織實施。
3、負責協調全縣進出口貿易;管理加工貿易(含來、進料加工貿易,外商投資企業加工貿易);指導審查對外勞務合同和來料加工合同;依法負責全縣對外反傾銷、反補貼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關事務。
4、歸口管理對外經貿各項簽約上報文件的審核、轉報或批準手續。按國家規定,負責審報或轉報外商投資項目的立項和可行性報告,以及變更事項審批與轉報工作;負責審報創建對外貿易公司、境外企業與辦事處、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企業、對外設計和咨詢企業。
5、參與制定實施全縣吸收外商投資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投資導向;指導和管理全縣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工作;負責編制并組織實施年度招商引資方案,監督檢查全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合同、章程和有關法津、法規情況,協調解決外商投資企業建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有關問題;負責全縣外商投資的咨詢服務。
6、負責全縣國外經濟合作工作;組織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制定實施全縣國外經濟合作發展戰略、政策,編制發展規劃、年度指導性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縣級外經貿駐外機構的聯絡。
7、歸口管理協調對臺港澳經貿工作。貫徹中央對臺港澳的工作方針,擬定和執行全縣對臺港澳地區經貿合作的發展戰略;管理和指導對臺港澳經貿活動。
8、制定實施全縣外經貿人才培養規劃,儲備人才信息,為外經貿人才交流提供指導和咨詢服務。指導協調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外經貿系統干部職工的培訓教育,宏觀管理外經貿人才交流工作。
9、對外商投資企業聯誼會和縣屬外經貿實行行業管理;對鄉鎮外經貿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10、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