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導、協調、綜合管理全縣外經貿工作,檢查監督國家外經貿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政策、改革方案的貫徹執行,擬定我縣對外經貿的有關政策并組織實施;在省外經貿廳、市外經貿局的指導下,督促履行在WTO中承擔的有關外經貿政策的執行。按照WTO的規則和要求,參與協調有關政策、法規的調整和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
n(二)組織制定和執行全縣外經貿中長期發展戰略和年度發展預期目標;制定國際市場多元化發展戰略和階段性重點市場開拓計劃以及相關配套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出口商品質量管理和出口售后服務;負責外經貿各項統計工作及其信息發布工作,監測、分析和調節全縣外經貿宏觀運行狀態。
n(三)管理、協調全縣貨物進出口貿易,負責進出口配額計劃的編報和組織實施;管理加工貿易(含來進料加工貿易,外商投資企業加工貿易);負責各類企業外經貿經營權的審核轉報;負責全縣各類進出口企業資格審核和年審上報工作,以及企業規模類型的評價和考核;指導和管理我縣舉辦或參與的境內外各類外經貿交易會、展銷會、洽談會,管理和指導對臺經貿。
n(四)管理全縣機電產品進出口工作;負責執行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政策、管理規章、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組織實施全縣鼓勵機電產品進出口的政策;指導出口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監督執行機電產品進出口目錄。
n(五)參與制定實施全縣吸收外商投資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指導和管理全縣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工作;貫徹執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負責編制并組織實施年度招商引資方案,組織承辦全縣性重大招商活動;跟蹤重大招商項目的進展情況;協調指導經濟開發區具體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指導;協調指導經濟開發區的項目開發和招商活動;貫徹執行國家國外經濟合作的政策法規,管理全縣國外經濟合作工作;審核轉報縣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性投資除外)并實施監督管理。
n(六)指導和管理全縣外商投資工作。貫徹執行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擬定和執行本縣外商投資政策、法規和規章;指導和管理全縣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審批和審核轉報,監督檢查全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合同和章程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管理全縣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貿易,編報外商投資企業涉及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的年度計劃,經核準后組織實施;組織有關部門考核評定技術先進型和產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資企業;指導全縣外商投資的咨詢服務工作。
n(七)負責全縣外經貿信息化工作,建立和管理全縣外經貿信息咨詢服務體系;推廣以電子商務為重點的新的對外貿易方式。
n(八)制定實施全縣外經貿人才規劃,宏觀管理外經貿人才交流工作;組織指導外經貿干部、職工的教育培訓,負責全縣國際商務專業技術資格制度的實施。
n(九)聯系協調企業對商檢、海關、中行等單位對外經貿業務,指導協調全縣外經貿商會、協會、學會工作。
n(十)承辦縣委、縣政府、縣委外資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