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運貨物的監管規定一、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海關申報轉運貨物時,必須持有通運或聯運提運單據,并在運輸工具載貨清單或運單上已注明為轉運貨物。
二、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在出境地海關同時辦理貨物進出境報關手續,即先出口申報并在報關單注明為轉運貨物,出口申報后再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在進口報關單中注明集裝箱號、封志號、出口報關號,最終將進口報關單號填寫在出口報關單中。
三、轉運貨物自進境起到出境止,屬海關監管貨物,海關一般不予實施查驗或僅作外形核對,但海關保留查驗權。具體監管責任劃分:進境地海關負責將貨物監管到貨物離開進境地海關監管碼頭(即到離開進境地港區為止);出境地海關負責貨物從離開進境地 海關監管碼頭到最終出境止。
四、貨物由進境地海關到出境地海關之間運輸必須由在海關備案登記的轉關運輸車輛承運。
五、對于所申報的轉運貨物如屬于國家嚴禁進口或重點敏感商品或散雜貨,必須由進境地海關負責押運到出境地海關。
六、進、出境地海關對轉運貨物應設專人管理,實行臺帳登記制,定期進行核對。對已辦完出口報關手續的,不允許辦理退關,因某種原因未趕上船期,可改裝下一個船期。
七、轉運貨物必須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海關手續并轉運出境。逾期未辦的,海關按照海關法規定提取變賣。
八、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嚴格按照海關的上述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并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