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分為序言和四大部分,共計38條,另附若干附件。第一部分從第1條到第2條,規定締約各方在關稅及貿易方面相互提供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關稅減讓事項。第二部分從第3條到第23條,規定取消數量限制以及允許采取的例外和緊急措施。第三部分從第24條到第35條,規定本協定的接受、生效、減讓的停止或撤銷以及退出等程序。第四部分從第36條到第38條,規定了締約國中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和發展問題。這一部分是后加的,于1966年開始生效。
《協定》的宗旨是為了提高締約國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利用。主要內容有:
①適用最惠國待遇,締約國之間對于進出口貨物及有關的關稅規費征收方法、規章制度、銷售和運輸等方面,一律適用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原則。但關稅同盟、自由貿易區以及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都作為最惠國待遇的例外。
②關稅減讓。締約國之間通過談判,在互惠基礎上互減關稅,并對減讓結果進行約束,以保障締約國的出口商品適用穩定的稅率。
③取消進口數量限制。總協定規定原則上應取消進口數量限制。但由于國際收支出現困難的,屬于例外。
④保護和緊急措施。對因意外情況或因某一產品輸入數量劇增,對該國相同產品或與它直接競爭的生產者造成重大損害或重大威脅時,該締約國可在防止或糾正這種損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時間內,暫停所承擔的義務,或撤銷、修改所作的減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