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
(a)本協議向任何國家或在處理對外商業關系和《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議》(下稱《建立WTO的協議》)規定的其他事務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權的單獨關稅地區和歐洲共同體開放,以簽字或其他方式予以接受。
(b)接受本協議的任一政府,可在接受之時實施附件規定問題提出保留。未經其他參加方同意,對附件中的任何規定不得作出保留。
(c)接受本協議意味著終止1979年4月12日于日內瓦簽訂、于1980年1月1日生效的《國際奶制品協議》,此項終止應于本協議對該參加方生效之日生效。
2.生效
(a)本協議對在建立WTO的協議生效之日接受該協議的參加方生效。對隨后接受本協議的參加方,本協議應于其接受之日起生效。
(b)在本協議生效之日前簽訂的合同的有效期不受本協議影響。
3.有效期
本協議的有效期為3年。本協議的每次延長期應為3年, 除非理事會(至少在每次期滿80天前)另有決定。
4.修正
除在本協議別處業已制訂修正條款者外,理事會可建議對本協議各項條款做出修正。建議的修正案應于全體參加方接受時生效。
5.本協議與其附件附錄的關系
在依照本條第1款(b)項各項規定的條件下,以下所述須視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所述的附件;
-附件第二條所述并載于附件1中的參考地點清單;
-第三條第4款所述并載于附件2中的按奶脂含量而確定的價差表;
-第三條第5款中所述并載于附件3中的加工和控制措施登記表。
6.本協議與其他協議的關系
本協議中的任一條款均不得影響各參加方在《關貿總協定》和《建立WTO的協議》中的權利和義務。
7.退出
(a)任一參加方均可退出本協議。此項退出應于世界貿易組織總干事收到書面退出通知之日起 60天期滿時生效。
(b)根據參加方達成的條件,任一參加方均可撤回其對附件所列任何產品適用附件條款所作的承諾。此項撤回應于世界貿易組織總干事收到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60天期滿時生效。
8.交存
在《建立WTO的協議》生效之前,本協議的文本應交存于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全體總干事,總干事應迅速向各參加方提供一份核實的副本以及每項接受的通知書。本協議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書就,具有同等效力。本協議及其任何修正案應在《建立WTO的協議》生效之時交存于世界貿易組織總干事。
9.注冊
本協議應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注冊。
1994年4月15日,馬拉喀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