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兩種。中國關于《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究竟是采嚴格責任原則還是采過錯責任原則仍然存在爭論。
采用嚴格責任原則的學者有以下理由
1.嚴格責任的確立并非自《合同法》開始,在《民法通則》以及《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中也有關于嚴格責任的規定;2.嚴格責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強合同責任感的優點;3.嚴格責任原則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4.嚴格責任是合同法的發展趨勢;5.確立嚴格責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國際間經貿交往的規則接軌,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都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此外,從《合同法》第107條關于u201c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u201d的規定中可以看出此條文中并沒有出現u201c但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u201d的字樣,因此可以認為《合同法》采取了嚴格責任原則,即當事人一方只要有違約事實就要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論其主觀心態如何。
而主張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學者其理由如下
1.根據對《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的解釋,可以認定中國民法已經規定了過錯責任作為違約責任之歸責原則;2.過錯原則對于尊重人格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如果舍棄過錯責任原則,意思自治的原則性地位終將難保。本人認為此種主張的理由難以成立,原因如下:1.《合同法》與《民法通則》屬于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就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適用原理而言,《合同法》應優先適用于《民法通則》,既然《合同法》本身并未將有無過錯作為認定違約責任的一般性標準,則不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2.關于意思自治的問題可以通過合同雙方的約定來解決,而不必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因此,本人同意上述學者關于合同法適用嚴格責任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