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際技術轉讓合同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在實踐中,最常見的分類是從技術使用權享有人的范圍來進行劃分的。
1.獨占性技術轉讓合同:指在一定地域內,合同受讓方對技術具有獨占的使用權,轉讓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能在該地域內使用這種技術制造和銷售產品。
2.排他性技術轉讓合同:指在一定地域內,合受讓方享有使用某項技術制造和銷售產品的權利,任何第三方不得使用該技術制造和銷售產品,但轉讓方保留在這個地區制造和銷售該產品的權利。
3.普通技術轉讓合同:指在一定地域內,合同轉讓方允許受讓方使用合同中規定的技術,同時轉讓方仍然保留在該項技術的權利,并仍有權在該地域內將技術使用權出售給任何第三方。
4.普通可轉讓的技術轉讓合同:即在普通技術轉讓合同的基礎上,受讓方除享有技術使用權外,同時還根據合同有權在該地域內將使用權出售給任何第三方。
在實踐中,究應采用什么種類的技術轉讓合同,決定的因素很多,但主要的因素,一是價格,二是市場。就價格而言,一般來講,獨占性技術轉讓合同要價最高,排他性技術合同次之,而普通的技術轉讓合同要價就比較低,這是因為轉讓方還可以在同一地區同其他受讓方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同時收取其他幾家的使用費。就市場而言,一般講,潛在容量不大的市場,轉讓方提供獨占性技術轉讓合同比較合適,因為如果以普通技術轉讓合同的形式同幾個不同的受讓方簽訂合同,那么在受讓方之間必然形成競爭,從而導致產品價格下跌,其結果必然影響技術轉讓合同的報酬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