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中必須明定承包經營期限;
承包者的權利和權限、義務和責任;
承包經營的方式和內容;
收益的分配方式;
風險保證金、保函或風險抵押金;
違約罰則;爭議解決方式;
對承包經營前合營企業的虧損及債務的責任;
清產核資的原則和移交程序、計價辦法;
承包的生產指標和利潤額;技術更新指標;
企業債務安全線;
承包后對合營企業原有人員的安排、勞動管理、工資、福利、保險;
在承包經營期內因執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業、個人等引起的糾紛由誰負責處理和承擔責任等內容。
另外,承包合同及其變更、延期、中止、終止均須經所承包企業的原審批機關批準。
農業承包經營合同當事人一方即發包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而其另一方即承包人為該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合同所確定的是承包人對承包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等生產資料或自然資源的經營權,而不是所有權;承包經營合同的期限一般較長;發包人不僅為承包人提供土地自然資源,還提供必要的生產條件(如農機具),而承包人不僅要交納稅金和約定的承包金,還必須完成規定的生產和定購任務。按照標的劃分,可分為耕地承包經營合同,山林、山地承包經營合同,畜牧承包經營合同,水面承包經營合同和果園承包經營合同等。工商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是指由國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所指定的有關部門或集體組織為發包人,將全民所有制工商企業或集體所有制企業交給承包人即進行承包經營的企業,或者個人(個人合伙)自主經營,并按照包死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多得、欠收自補的原則,向國家或集體上交稅利,自負盈虧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