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美國貨”條款是指美國經濟刺激計劃中的第1640條款,該條款規定,在不違背美國對國際協定承諾的前提下,經濟刺激計劃支持的工程項目必須使用國產鋼鐵和其他制成品,除非聯邦政府認定購買美國鋼鐵產品或其他制成品成本過高,會損害公眾利益。附加條款中對購買“非美國產品”作了下述限定:美國鋼鐵產品或其他制成品數量不夠;購買美國鋼鐵產品或其他制成品成本高出用這些原材料從事項目總成本的25%。該方案還規定美國運輸安全管理局所使用的任何制服和紡織品必須是真正的“美國制造”。在經濟刺激計劃其他條款中,也或明或暗有多處使用“美國貨”的規定,上述條款總稱為“購買美國貨”條款。但是在國際輿論壓力下,最終版振興方案在該條款里加入“本條款落實法律時,必須符合美國在國際協議下所負義務”的但書。修正后的法案也允許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若符合美國人民利益,也不一定以本國公司優先。雖然對購買美國貨的硬性規定進行了軟化,可實質還是美國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