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條款有經濟條款和行政條款。
經濟條款規定各成員國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
1.出口配額規定,即規定基本的出配額以控制商品供應量,保持價格的穩定。
2.緩沖存貨規定即協定執行機構建立緩沖存貨(包括實物和現金)并規定最高限價和最低限價以干預市場;穩定物價。
3.多邊合同規定,即一方面要求進口國保證在協定規定的價格幅度內向出口國購買一定數量的有關商品;另一方面要求出口國保證在規定的價格幅度內向進口國出售一定數量的有關商品。
行政條款主要規定權力機構和表決權的分配,但由于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操縱和利用,協定未能充分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