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在我國格式合同應用十分廣泛,涉及公用事業、出版業、銀行業、保險業、交通運輸業等等。這與我國經濟發展的特點和經濟體制有很大的關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計劃生產指令其實也是一種格式合同的形式。
再者,改革開放后市場經濟迅速發展,個體私營經濟迅猛起步與擴張,使得商品交易與交換日益繁榮。特別是這些年來,鼓勵政企分離兼并中小企業,強強聯合組建集團公司,出現了大量的壟斷經營集團,格式合同的應用范圍被拓寬了,這是格式合同出現的重要條件。
另外,我國某些行業諸如公用事業建立的過程中與政治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在本行業更是沒有競爭,許多應由企業通過訂立一般合同進行的交易而由某些行政機構制定規范表現出來,借助壟斷強買強賣,格式合同成為維護行政商業壟斷排斥競爭的工具。由于長期的政企不分,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使我國格式合同廣泛應用于社會各行各業的同時,又具有十分濃厚的政治特色,他們往往利用自己的經濟政治優勢地位訂立合同,制定一些利己的條款,甚至自己出臺相關后果的處理措施,更有甚者被冠以法規的名號,并作出利己解釋,致使許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往往能夠在壟斷部門的規范中找到根據。不公平不合理條款廣泛地影響我們的日常生活,阻礙經濟發展。
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發展與完善,格式合同得到更加廣泛的使用,在大力促進經濟發展與市場貿易繁榮的同時,我們不得不對它的負面影響給予高度的重視。
我國針對格式合同的立法
1、《合同法》中的規定。1999年3月11日通過,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條、40條、41條對格式合同的訂立效力及其解釋做了具體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⑴、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⑵、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具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7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30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26條規定:海上旅客運輸合同中含有下列內容之一的條款無效;
(1)免除承運人對旅客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2)降低本章規定的承運人責任限額;
(3)對本章規定的舉證責任作出相反的約定;
(4)限制旅客提出賠償請求的權利。
6、我國民法中對于訂立合同的基本精神與原則也在一定程度上起著對格式合同的規范作用。
格式合同的無效
《合同法》第40條規定了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u201c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主要義務,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u201d該條規定了格式條款在以下三種條件下無效:
1、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五種情形,即:
(1)一方以欺詐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一方以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5)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2、具有《合同法》第53條規定的兩種情形,即: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格式條款免除、加重對方責任、主要義務,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