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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體和內容
第三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
三、包裝條款
包裝條款主要包括包裝的種類和性質、包裝材料、包裝尺寸、包裝費用和運輸標志等內容。在國際貿易中,除一些貨物因其本身特點不需要包裝外,多數貨物都需要有一定的包裝。依國際貿易慣例,包裝的費用計入貨價,不另計價,因此在包裝條款中無須另行訂明費用。但對于習慣上無需包裝的商品,而買方要求包裝的,或買方在包裝上有特殊要求而導致包裝費用增加的,則應在包裝條款中訂明包裝費用的承擔。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包裝的材料、規格和造型等。如木箱包裝,每箱30紙盒,每盒10件等。依《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5條的規定,賣方須依合同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協議,貨物應依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依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否則即為與合同不符。貨物的包裝主要分為兩類:
(一)運輸包裝
運輸包裝又稱大包裝或外包裝,主要作用是為了保護貨物的安全運輸,便于裝運和儲存。合同中也應明確包裝上的運輸標志由哪一方來提供,由賣方提供的,應由賣方設計后通知買方;如訂明由買方提供的,應規定買方提供的時間,在買方沒按時提供的情況下,賣方可提出其他補救方法,并由買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銷售包裝
銷售包裝又稱小包裝或內包裝,其作用是為了保證商品的質量、數量等,此外,還有介紹商品的作用。
包裝條款應依貨物的性質進行協商,同時還應考慮對方國家的習慣和法律規定,如有的國家對以陶瓷作為包裝材料的貨物課以重稅,有的國家禁用稻草等作包裝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