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檢條款的內容,一般分為兩大類:
一是檢驗索賠條款,是對檢驗權、檢驗時間及期限、檢驗地點、檢驗機構、檢驗方法和費用以及檢驗證明文件的效力等的具體規(guī)定,這是檢驗、復驗、仲裁及索賠的依據(jù);
二是檢驗具體條款,是對有關商品的規(guī)格、品質、等級、數(shù)量、包裝的要求。
在《銷售合同條約》中。對貨物的檢驗作了如下規(guī)定:買方必須在按實際情況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檢驗貨物或由他人檢驗貨物,如果合同涉及到貨物運輸。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目的地后進行。
根據(jù)商品的特征和性能,商檢可分為品質檢驗、數(shù)量重量檢驗、安全性能檢驗、包裝檢驗、獸醫(yī)衛(wèi)生檢驗以及動植物檢疫等。
在實施商檢前,首先要由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向商檢機構申請對進出口商品進行檢驗、鑒定,這一手續(xù)稱為u201c報檢u201d,報檢又可分為出口商品報檢和進口商品報檢。
凡列入u201c種類表u201d的出口商品,以及按照合同要求、輸入國法律規(guī)定、出口管理部門要求進行商檢的商品。都應列入出口商品報檢范圍。進口商品報檢,是指列入u201c種類表u201d的商品在到貨后由接貨單位向商檢機構報檢,發(fā)現(xiàn)商品檢驗指標與合同不符的。需向有關責任者提出索賠的,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索賠期限內向商檢機構提出復驗、出證。
對尚未成交的出口商品,或者已成交尚未裝運的商品,經營單位可提前向商檢機構申請檢驗,稱為出口預檢;另外,商檢機構派員到商品產地或加工、包裝點對出口商品進行檢驗。稱為產地檢驗,也屬于預檢。對已簽發(fā)預檢合格單證的出口商品,出口前經營單位向原檢驗的商檢機構申請換證。商檢機構對該批商品進行查驗,稱為出El查驗。經產地檢驗合格,在申請出口換證時。也需要由口岸商檢機構查驗,稱為口岸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