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總則”中規定:消費合同,是指消費者為了生活的需要向經營者(商家)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消費服務而訂立的協議。各國的法律對此亦有明確的規定。如《聯邦德國國際私法》第29條第1款稱:消費合同,是指在不以買主的職業和行業活動為目的的動產交易或勞動支付以及為這類交易供給資金的合同。《瑞士聯邦園際私法法規》第120條則從另一個角度規定:消費合同,是指消費者為購買專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而與消費者的職業或商務活動無關的物品而訂立的合同。歐盟《羅馬公約》第5條第1款的規定,與上述兩國的規定基本相同。盡管對于消費合同的內容和提法稍有差異,但這類合同如果是由一國個人、單位向另一國經營者訂立的,便稱之為國際消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