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間有關特種 核材料或核領域內的任何其他放射性物質、儀表、設備和工廠成套裝置等方面物項和/或服務的貿易的統稱。它主要包括核電廠貿易、核燃料貿易(天然鈾、燃料組件、富集鈾、后處理和重水的貿易)以及其他貿易(同位素制品和核儀表)。國際核貿易因為涉及擴散核武器的危險而受到國家的嚴格限制。
20世紀60年代,國際核貿易由美國壟斷。20世紀70年代以后,國際核貿易雖走向多極化,但仍為美、英、法、德、日等核大國所控制。1976年,這些國家為了防止核武器擴散,協調了核貿易的出口政策,并制定了u201c核轉讓準則u201d和u201c觸發清單u201d,對供應國出口核材料和設備以及接受國進口核材料和設備做了種種的限制。這些限制包括供應國必須嚴格控制敏感技術及相關設備的出口(即生產富集鈾、重水和分離钚的后處理的技術和設備)。接受國必須正式保證決不把引進的技術和設備用于獲得任何核爆炸裝置,并置于有效的實體保護之下,防止擅自使用和處理;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保障監督和不得擅自再轉讓從供應國獲得的核技術和設備。對出口信貸也給予限制,如政府對核電項目出口不給予貸款和擔保,商業貸款利率不低于10%等。
中國不主張、不鼓勵、不從事核武器擴散,不幫助他國發展核武器。為了嚴格履行所承擔的不擴散核武器的國際義務,促進和平利用核能的國際合作,于1997年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要求接受方政府保證不將中國出口核材料和設備用于任何核爆炸目的,給予實物保護。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保障監督和不向第三方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