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關于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的信息10.1 每一成員應保證設立咨詢點,能夠回答其他成員和其他成員中的利害關系方提出的所有合理詢問,并提供有關下列內容的文件:
10.1.1中央或地方政府機構、有執行技術法規法定權力的非政府機構、或此類機構加入或參與的區域標準化機構在其領土內采用或擬議的任何技術法規;
10.1.2中央或地方政府機構、此類機構加入或參與的區域標準化機構在其領土內采用或擬議的任何標準:
10.1.3中央或地方政府機構、或有執行技術法規法定權力的非政府機構,或此類機構加入或參與的區域機構在其領土內實施的任何或擬議的合格評定程序;
10.1.4成員或其領土內中央或地方政府機構加入或參與國際和區域標準化機構和合格評定體系的情況,及參加本協定范圍內的雙邊和多邊安排的情況;并應能提供關于此類體系和安排的規定的合理信息;
10.1.5按照本協定發布通知的地點,或提供關于何處可獲得此類信息的信息;以及
10.1.6第3款所述咨詢點的地點。
10.2 但是如一成員因法律或行政原因設立一個以上的咨詢點,則該成員應向其他成員提供關于每一咨詢點職責范圍的完整和明確的信息。此外,該成員應保證送錯咨詢點的任何詢問應迅速轉交正確的咨詢點。
10.3每一成員均應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證設立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咨詢點,能夠回答其他成員和其他成員中的利害關系方提出的所有合理詢問,并提供有關下列內容的文件或關于從何處獲得這些文件的信息:
10.3.1非政府標準化機構或此類機構加入或參與的區域標準化機構在其領土內采取或擬議的任何標準;及
10.3.2非政府機構或此類機構加入或參與的區域機構在其領土內實施的任何合格評定程序或擬議的合格評定程序;
10.3.3其領土內非政府機構加入或參與國際和區域標準化機構和合格評定體系的情況,以及參加在本協定范圍內的雙邊和多邊安排的情況;并應能提供關于此類體系和安排的規定的合理信息。
10.4 各成員應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證如其他成員或其他成員中的利害關系方依本協定的規定索取文件副本,除遞送費用外,應按向有關成員本國或任何其他成員國民u2018提供的相同價格(如有定價)提供。
10.5如其他成員請求,發達國家成員應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提供特定通知所涵蓋的文件,如文件篇幅較長,則應提供此類文件的摘要。
10.6 秘書處在依照本協定的規定收到通知后,應迅速向所有成員和有利害關系的國際標準化和合格評定機構散發通知的副本,并提請發展中國家成員注意任何有關其特殊利益產品的通知。
10.7 只要一成員與一個或多個任何其他國家就與技術法規、標準或合格評定程序有關的問題達成可能對貿易有重大影響的協議,則至少一名屬該協議參加方的成員即應通過秘書處通知其他成員該協議所涵蓋的產品,包括對該協議的簡要說明。鼓勵有關成員應請求與其他成員進行磋商,以達成類似的協議或為參加此類協議作出安排。
10.8本協定的任何內容不得解釋為要求:
10.8.1使用成員語文以外的語文出版文本:
10.8.2使用成員語文以外的語文提供草案細節或草案的副本,但第5款規定的除外;或
10.8.3各成員提供它們認為披露后會違背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
10.9提交秘書處的通知應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
10.10各成員應指定一中央政府機構,負責在國家一級實施本協定關于通知程序的規定,但附件3中的規定除外。
10.11但是如由于法律或行政原因,通知程序由中央政府的兩個或兩個以上主管機關共同負責,則有關成員應向其他成員提供關于每一機關職責范圍的完整和明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