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運人的責任
1.承運人的最低法定義務。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有四項必須承擔的義務,即適航、管貨、不做不合理繞航和應托運人請求簽發(fā)提單。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條款不能減輕或免除這四項義務,否則該條款無效,但運輸合同可以再增加承運人的其他義務。因此,這四項義務被稱為u201c承運人的最低法定義務u201d。
適航義務要求承運人在開航之前和開航當時,適當檢查和配備船舶,使船舶處于適于航行的正常狀態(tài),能夠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
管貨義務要求承運人在接收貨物后,應當妥善地、謹慎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
繞航是指船舶有意脫離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航線的選擇事關運輸安全,因此不繞航是承運人的基本義務。但船舶在海上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chǎn)而發(fā)生的繞航,或者其他合理繞航,不屬于違反承運人義務的行為。
承運人的第四項法定義務是應托運人請求簽發(fā)提單。這項義務存在的前提是,托運人適時地提出了簽發(fā)提單的請求。托運人沒有請求,則無須簽發(fā)提單。
承運人的最高法定免責
與承運人的基本法定義務相對應,海商法規(guī)定了12項承運人的法定免責事由。由于這些法定免責是承運人能享受的最多免責,運輸合同只能減少,不能增加,否則無效,因此,又被稱為u201c承運人的最高法定免責u201d。這12項法定免責事由是:
⑴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
⑵火災,但是由于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
⑶天災,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險或者意外事故;
⑷戰(zhàn)爭或者武裝沖突;
⑸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⑹罷工、停工或者勞動受到限制;
⑺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chǎn);
⑻托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的行為;
⑼貨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⑽貨物包裝不良或者標志欠缺、不清;
⑾經(jīng)謹慎處理仍未發(fā)現(xiàn)的船舶潛在缺陷;
⑿非由于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以上第⑴項的免責又被稱為u201c航行過失免責u201d,具體又分為u201c駕駛過失免責u201d和u201c管船過失免責u201d兩種。駕駛過失,指在采取船舶移動措施時判斷錯誤導致?lián)p失,如船長、船員疏于了望,致使船舶觸礁、擱淺、與他船相撞等。管船過失,指船舶航行中欠缺對于船舶應為之注意,如船長、船員忘記給鍋爐加水,應該通風的時候沒有打開通風設備等。航行過失免責的規(guī)定使承運人在有過失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免除責任,是一種非常特殊的免責規(guī)定,是為了照顧海上特殊風險而設。承運人除此以外的其他責任都是過失責任,因此海上貨物運輸中承運人的責任被稱為u201c不完全的過失責任制u201d。
承運人的單位賠償責任限制
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限額,按照貨物件數(shù)或者其他貨運單位數(shù)計算,每件或者每個其他貨運單位為666.67計算單位,或者按照貨物毛重計算,每公斤為2計算單位,以二者中限額較高的為準。
遲延交付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賠償限額,為遲延交付的貨物的運費數(shù)額。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和遲延交付同時發(fā)生的,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適用一般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賠償限額。
兩種情況下不適用責任限制。一是有特約。如果托運人在貨物裝運前已經(jīng)申報貨物的性質(zhì)和價值,并在提單中載明的;或者承運人與托運人已經(jīng)另行約定高于法定的賠償限額的,則應按提單所載或雙方約定的標準進行賠償。二是權利喪失。如果經(jīng)證明,貨物的滅失、損壞或遲延交付是承運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承運人不得援引限制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
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分為兩種。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從裝貨港接收貨物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在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在責任期間發(fā)生貨物滅失或損壞,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遲延交付的責任
所謂遲延交付,是指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nèi),在約定的卸貨港交付。
除法律規(guī)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外,由于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滅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即使貨物沒有滅失或者損壞,但貨物因遲延交付而遭受經(jīng)濟損失的,承運人仍然應當負賠償責任。
如果承運人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屆滿60日內(nèi)交付貨物,有權對貨物滅失索賠的人可以認為貨物已經(jīng)滅失。
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的責任分擔
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承運人委托,從事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shù)娜耍ń邮苻D(zhuǎn)委托從事此項運輸?shù)钠渌恕?br>
如果承運人將運輸?shù)牟糠只蛉课薪o實際承運人履行,承運人仍須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全程運輸負責。對實際承運人承擔的運輸,承運人應當對實際承運人的行為或者實際承運人的受扈人、代理人在受雇或受委托的范圍內(nèi)的行為負責。但如果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已經(jīng)明確規(guī)定了特定部分的運輸由特定實際承運人承擔,合同可以同時規(guī)定,承運人對這一部分運輸期間貨物的事故不負責任。
實際承運人對自己實際履行的運輸負責。海商法中對承運人責任的規(guī)定,適用于實際承運人。承運人承擔海商法未規(guī)定的義務或者放棄海商法賦予的權利的任何特別協(xié)議,未經(jīng)實際承運人書面明確同意,對實際承運人不發(fā)生效力。
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都負有賠償責任的,應當在此項責任范圍內(nèi)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