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人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托他人為本人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或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托他人為本人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關的承運人的人。根據(jù)海商法的規(guī)定,托運人有以下義務和責任:
支付運費
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金額和方式等向承運人支付運費,這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下托運人最基本的義務。
托運人與承運人也可以約定運費由收貨人支付。但是,這種約定應當在運輸單證中載明。
包裝貨物并申報貨物資料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以正常的或習慣的方式妥善包裝,使貨物在通常的照管和運輸條件下能夠避免絕大多數(shù)輕微的損害。如果貨物包裝不良或者標志欠缺、不清,由此引起貨物本身的滅失或損壞,承運人可免除對托運人的賠償責任。但如果貨物的這些不良狀況引起其他貨主的損失,承運人應該負責賠償,然后再向托運人追償。
托運人在交付貨物時,應將貨物的品名、標志、包數(shù)或者件數(shù)、重量或者體積等相關資料申報給承運人。托運人必須保證其申報的資料正確無誤,托運人對申報不實造成的承運人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辦理貨物運輸手續(xù)
托運人應當及時向港口、海關、檢疫、檢驗和其他主管機關辦理貨物運輸所需要的各項手續(xù),并將已辦理各項手續(xù)的單證送交承運人;因辦理各項手續(xù)的有關單證送交不及時、不完備或者不正確,使承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托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托運危險品的責任
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應當依照有關危險貨物運輸?shù)囊?guī)定,妥善包裝,作出危險品標志和標簽,并將正式名稱和性質(zhì)以及應當采取的預防危害措施書面通知承運人。沒有通知會導致兩項嚴重后果。首先,承運人不對任何滅失或損壞負責;其次,托運人在承運人因此遭受損失時還應負責賠償。這樣的后果不要求托運人有過失,因此是過失責任原則的一個例外。
即使托運人盡到了通知義務,而且承運人明確同意裝運危險品,但承運人在承運的危險貨物對于船舶、人員或者其他貨物構(gòu)成實際危險時,仍然可以將貨物卸下、銷毀或者使之不能為害,而不負賠償責任。但危險貨物仍負有分攤共同海損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