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出口退稅調整的歷史證明,商品出口與退稅率緊密相關,出口退稅率的變化會及時、敏感地反映在當年出口額的變動上。1985年4月我國開始實施出口退稅政策。1988年開始實行出口產品零稅率,直至1993年。但這一時期,在舊稅制體制下,我國實行的是工商統一稅,出口退稅額按照產品分類,由于存在重復課稅問題,很難計算退稅的數額。所以這一時期出口退稅不高。1994年稅制改革,增值稅取代了工商統一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零,對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環節不征稅,而且稅務機關還要退還該商品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已負擔的稅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新稅制施行后,出口退稅急劇增加,當年商品出口額也比上年增長了31.9%(而1993年的商品出口只比上年增長8%。由于中央財政出口退稅負擔沉重,1995、1996年,政府兩次調低出口退稅率。出口退稅率的調低對出口帶來了負面影響。1996年的商品出口僅比上年增加了1.5%,而1994、1995年分別比上年增加32%和23%。隨后,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使中國出口環境惡化。1998、1999年 商品出口比上年增加分別是0.5%和6%。為了推動出口,政府從1998年6次提高了出口退稅率。1999年又2次提高了出口退稅率。兩年9次提高出口退稅率推動了出口的增長。2000年出口比上年增長27.9 02年比上年增長22.3%。 因此,此次出口退稅率的調整必然會抑制我國商品的出口。在商品出口結構沒有實質性改變的情況下,出口總額會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