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a現有成員主要是發達國家和地區,為了鼓勵 發展中國家及不發達國家開放政府采購市場,gpa規定了對 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按照gpa規定,協議成員應考慮發展中國家 產業發展、 貿易收支平衡、經濟發展狀況、扶持完全依賴政府采購的企業等需要,允許其享受特別待遇,實行歧視性政策。還應允許發展中國家加入協議后,根據國內 產業發展、市場化等情況,調整開放清單,但仍需要提交政府采購委員會通過。
gpa專門規定,允許發展中國家在加入協議時,就補償交易進行談判。補償交易是指由外商中標的,可要求中標人為拿走本國商業機會作出補償,包括要求使用一定比例的本地產品、轉讓技術、按合同額一定比例投資、出口產品等。按照gpa規定,發展中國家采用補償交易政策時,只能擁有作為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資格,即外國供應商必須作出補償承諾,但不能作為合同授予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