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知道一人獨資公司是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就需要多加入一個股東。
當時我前女友和我一起去注冊公司的,所以就寫了她的股份。由于不懂股權,以為自己只要占了51%的股權其實就夠了,剩下的可以分出去,于是我就給她寫了49%,當時也沒考慮那么多,只是想搞個企業來完成我現階段的工作,但是這個股權分配卻給我留下了非常大的伏筆。
因為之前也考慮談婚論嫁,所以覺得股權這東西沒什么所謂,如果分得不對以后改回來就行了,但是后來大家沒緣分走到一起,所以這事情就變成了棘手的事情了。稍微懂點股權的都知道,沒有人會這樣隨意分股份的,因為這個股權的分配直接導致我的合伙人配股成了非常尷尬的事情。
最后只能注銷了這家公司,重新注冊一家公司來進行股份的分配。包括我現在公眾號認證也是以前公司的,現在要換主體也是非常麻煩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