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景描述關于加工貿易殘次品的出口方法(或保稅不良品退運),在公開的海關文件中規范的比較簡單籠統,以下是實際操作的注意事項,供大家參考,由于實操有細微差異,請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酌情實操
概要問答Q你好,由于海關規定殘次品不能列入損耗率中,所以為了保證合同的平衡,殘次品可否在成品中申請,注明殘次品,然后出口,具體的操作可否和成品出口一樣?
答:您好,現答復您的問題如下:加工貿易企業在手冊成品欄目中列明出口的殘次品,與出口成品實施相同的管理,此復。
Q我公司的正常加工貿易生產過程中產生了殘次品,請問:1、殘次品出口是否只能折算料件辦理退運嗎?2、監管方式、征免性質、征免是什么?3、殘次品以什么標準折算料件?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11號)有關規定,殘次品可以申請退運。根據手冊核銷核算原理以及參照殘次品內銷時按料件折算的規定,對殘次品退運時的監管方式、征免性質應按料件退運方式辦理。殘次品折料件標準應按單耗關系折算。
企業申請退運的殘次品為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半成品(非完成品)狀態的,企業先備案新產品(品名加殘次品),貨物名稱和貿易方式應為按手冊備案的成品序號相對應的貨物名稱及貿易方式,價格應為殘次品實際價格,且應以括號備注出口貨物狀態為殘次品
實操參閱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南京海關公告2011年第7號為進一步統一、規范加工貿易邊角料和殘次品保稅監管業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1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的決定(二)》(海關總署令第195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52號)等有關規定,現就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加工貿易“不合格品”進出口申報管理
加工貿易“不合格品”是指在進出口環節伴隨加工貿易保稅貨物一同進出口但無法與其物理分離而單獨申報的,貨物屬性與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基本相同但品質存在問題的貨物。
企業申請辦理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其中所包含的“不合格品”為海關監管貨物,企業須如實申報。“合格品”與“不合格品”無法物理分開且不能單獨申報的,海關將對“不合格品”統一按照“合格品”進行監管。企業申報進出口貨物的數量應為實際進出口貨物的數量,即“合格品”與“不合格品”數量的總和。具體申報方式如下:
(一)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或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的,海關按照實際進出口貨物數量進行監管,企業申報進出口貨物的數量應為實際進出口貨物的數量,即進出口貨物中“合格品”與“不合格品”數量的總和,“不合格品”貨物申報價格應按照“合格品”的價格進行申報。
(二)加工貿易貨物深加工結轉,企業轉進、轉出貨物的數量應按實際結轉貨物的數量進行申報,海關對企業申報結轉的貨物進行監管。
二、加工貿易邊角料、殘次品復運出境申報管理
企業在申報加工貿易邊角料、殘次品復運出境時,應按照實際出口報驗狀態申報貨物的品名、規格、型號、數量及價格。
(一)加工貿易殘次品復運出境監管方式。
1.進料加工殘次品復運出境申報。加工貿易進料加工殘次品復運出境申報監管方式為“進料對口”(代碼0615)或“進料非對口”(代碼0715)。
2. 來料加工殘次品復運出境申報。加工貿易來料加工殘次品復運出境申報監管方式為“來料加工”(代碼0214)。
(二)加工貿易邊角料復運出境監管方式。
加工貿易邊角料復運出境申報監管方式為“進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5)或“來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4)。
三、加工貿易邊角料、殘次品保稅監管屬地管理
(一)加工貿易邊角料、殘次品備案業務管理。
企業在辦理加工貿易電子化手冊和電子賬冊備案業務時,應向主管海關說明加工出口產品的實際生產工藝及加工出口產品所產生邊角料、殘次品的貨物狀態,報告其擬申請采取內銷補稅、復運出境、放棄或銷毀邊角料、殘次品的處理方式,經海關審核同意后,企業按照海關關于加工貿易保稅監管的有關管理規定辦理加工貿易邊角料、殘次品的處理手續。
加工貿易殘次品復運出境,企業應事先向主管海關辦理加工貿易備案業務,即在加工貿易電子化手冊或電子賬冊中備案或新增殘次品復運出境貨物項號,并在備案商品品名后注明“殘次品”。在填制出口報關單時,企業須在報關單備注欄內注明“殘次品”。
(二)加工貿易邊角料、殘次品復運出境屬地申報管理。
企業申請辦理加工貿易邊角料、殘次品復運出境業務,經主管海關審核同意后,海關采取屬地申報、轉關運輸的方式對加工貿易邊角料、殘次品實施管理。企業在報關時,應具體列明貨物的品名、規格、型號、數量和重量。殘次品單耗不同的,其貨物應分開申報、分開包裝,否則,海關不予批準辦理加工貿易邊角料、殘次品復運出境手續。
(三)加工貿易邊角料、殘次品放棄、銷毀管理。
企業申請銷毀處理加工貿易放棄貨物,經海關審核同意后,應自海關作出準予放棄決定之日起15日內完成全部放棄貨物的銷毀工作,并提供銷毀貨物清單、銷毀報告以及銷毀過程的全程錄像光盤;其中,需銷毀的加工貿易放棄貨物為原進口料件或成品的,企業應在海關認可的銷毀機構實施銷毀并提供銷毀機構出具的接收單據、銷毀合同(或協議)和處置證明。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昆山海關關于加強邊角料及殘次品申報管理的通知轄區內各加工貿易企業:
為進一步統一、規范加工貿易邊角料和殘次品保稅監管業務管理,南京海關出臺了2011年7號公告。近期我關發現個別企業沒有嚴格按照公告規定辦理相關業務,影響了我關對加工貿易邊角料和殘次品的管理工作,現將有關規定重申如下:
一、加工貿易殘次品、邊角料申報
企業在辦理加工貿易電子化手冊和電子賬冊備案業務時,應向主管海關說明加工出口產品的實際生產工藝及加工出口產品所產生邊角料、殘次品的貨物狀態,報告其擬申請采取內銷補稅、復運出境、放棄或銷毀邊角料、殘次品的處理方式,經海關審核同意后,企業按照海關關于加工貿易保稅監管的有關管理規定辦理加工貿易邊角料、殘次品的處理手續。
二、加工貿易殘次品備案
加工貿易殘次品復運出境,企業應事先向主管海關辦理加工貿易備案業務,即在加工貿易電子化手冊或電子賬冊中備案或新增殘次品復運出境貨物項號,并在備案商品品名后注明“殘次品”。在填制出口報關單時,企業須在報關單備注欄內注明“殘次品”。
三、復運出境屬地申報管理
企業申請辦理加工貿易邊角料、殘次品復運出境業務,經主管海關審核同意后,海關采取屬地申報、轉關運輸的方式對加工貿易邊角料、殘次品實施管理。企業在報關時,應具體列明貨物的品名、規格、型號、數量和重量。殘次品單耗不同的,其貨物應分開申報、分開包裝,否則,海關不予批準辦理加工貿易邊角料、殘次品復運出境手續。
四、監管方式的申報要求
企業在申報加工貿易邊角料、殘次品復運出境時,應按照實際出口報驗狀態申報貨物的品名、規格、型號、數量及價格。
(一)加工貿易殘次品復運出境監管方式
1.進料加工殘次品復運出境申報。加工貿易進料加工殘次品復運出境申報監管方式為“進料對口”(代碼0615)或“進料非對口”(代碼0715)。
2. 來料加工殘次品復運出境申報。加工貿易來料加工殘次品復運出境申報監管方式為“來料加工”(代碼0214)。
(二)加工貿易邊角料復運出境監管方式。
加工貿易邊角料復運出境申報監管方式為“進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5)或“來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4)。
特此通知
昆山海關
2015年2月10日
排版|小助理
文案|關務瞭望
拆解貿易平衡與關務合規的生態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