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退稅率我國目前增值稅出口退稅率一般與適用稅率一致——絕大多數貨物、勞務和服務征退稅率一致。但是,增值稅出口的退稅率存在低于適用稅率的情況,這一差異在免抵退稅計算中需要使用“剔”的步驟。
※為什么退稅率可能低于適用稅率?答:是因為增值稅鏈條在某些流通環節中斷(但人為補充了該鏈條,使其形式上不中斷),導致國家收不到相應的稅,因此“退稅率≠適用稅率
舉例分析:
圖為課程講義的圖片二、關于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1)對于
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而言,一般是
扣減所含
耗用的保稅和免稅金額之后的
離岸價;
(2)對于
外貿企業出口外購貨物而言,一般是
購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
圖為課程講義的圖片※
這里我的疑問點是:為什么生產企業要用離岸價格,也就是FOB的價格?答:這個價格是海關比價容易獲取的價格,是一個比較實際且客觀的價格。也是跟外貿企業進貨價格最相近的一個價格,也就是圖片中綠色部分。
三、增值稅免抵退稅和免退稅的計算在計算免抵退稅時,考慮退稅率低于征稅率,需要計算不予免抵退稅的金額,從進項稅中剔除出去,轉入出口產品的銷售成本中(與所得稅一章銜接),因此,免抵退稅計算實際上涉及
免、剔、抵、退四個步驟。
免——即出口貨物不計銷項稅。
剔——就是作進項稅額轉出的過程,把退稅率低于征稅率而需要剔除的增值稅轉入外銷的成本。(其中剔這一部分是我很難理解的一部分),這個剔除的是征稅率跟退稅率差額的部分
(比如說,外銷的東西,其進項的征稅率是13%,但是退稅率是10%,只有10%是稅務局認為需要退的,因為這個外銷的東西在購進的最初某個鏈條里稅額不是完整的而是通過計算得出的進項,稅務局在最初的進項所對應的銷項里面收上去的稅,沒有計算得出的那么多,所以只能退他自己收上去的那部分,故才有了這個差異,所以這部分需要剔除)
借:主營業務成本(或營業成本)——外銷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抵——用出口應退稅額抵減內銷應納稅額,讓企業用內銷少繳稅的方式得到出口退稅的實惠。
“抵”之后企業應納稅額可能出現的結局——結果為
正數或結果為
負數。
退——在企業計算出當期應納稅額小于0時,才會涉及出口退稅。在這個時候,內銷的應納稅已經全部被出口應退稅額沖抵掉了,而出口應退稅還存在沒有被抵完的金額。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服務和無形資產增值稅免抵退稅的計算方法基本含義的公式體現: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稅額是“剔的部分”,也就是進項里面需要轉出的金額。
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當期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
(實際耗用的)×(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簡化一下就是: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稅額=(
外銷FOB-進料加工出口貨物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征稅率-退稅率)(因為材料是進口的,加工之后賣出去了,所以海關對它是保留征稅權利,但實際上沒有征稅,企業進口材料復出口了,所以不存在征稅的問題,它就相當于外來的在企業呆了一會又回去了 - 個人理解)
進料加工出口貨物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進料加工出口貨物人民幣離岸價×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計劃分配率=計劃進口總值÷計劃出口總值×100%
下面對負數情況下進行下一步:
免抵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
(實耗)×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抵退稅限度簡化公式:
免抵退稅額=(外銷額FOB-
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實耗)×退稅率(退稅的最大額度,也就是限度)
如圖:A(外銷的進項)+B(內銷的進項)=當期可抵扣的進項,限額是A區域
灰色部分是當期;當期留底稅額
(灰色)當期留底稅額<免抵退稅額(限度A)當期退稅額=當期留底稅額
(灰色) 當期免抵稅額=免抵退稅額(限度A)-當期退稅額= 綠色部分 (也就是外銷的進項替內銷進項抵減內銷的銷項)
期末留抵=0
如圖:A(外銷的進項)+B(內銷的進項)=當期可抵扣的進項,限額是A區域
(灰色+綠色)當期留抵稅額>免抵退稅額(限度A灰色)當期退稅額=免抵退稅額(限度A灰色)當期免抵稅額=0
期末留抵=(
灰色+綠色)當期留底稅額-免抵退稅額(限度A灰色)=綠色部分這部分形成的原因可能是突激性的大量采購形成的以上內容是依據自己看的課程講義+個人所理解的東西整理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