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沒有針對國際貨運代理業專門立法。關于國際貨運代理人相關法律具體規定主要來自于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我國國際貨運代理人的法律身份可以從以下條文中體現出來。
1998年1月26日公布執行的貨代管理實施細則第二條明確規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可以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辦理有關業務收取代理費用或傭金的行為。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并收取運費以及服務費的行為?!?br>
從上述條文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允許國際貨運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義,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同時,國際貨運代理人可以以“獨立經營人”的身份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因此我國允許國際貨運代理人以當事人的身份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但是,“獨立經營人”只是一個學理概念,至少在我國法律中找不到相關的規定,因此給如何把握其外延和內涵,以及國際貨運代理人的準確法律定位帶來困難。
根據多式聯運規則規定,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經營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一項多式聯運合同并以承運人身份承擔完成此項合同責任的人。”我國法律沒有禁止國際貨運代理人以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身份經營貨代業務,國際貨運代理人自然可以以契約承運人的身份經營集裝箱多式聯運業務,成為多式聯運經營人。
海運條例第七條規定:“無船承運業務,是指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接收托運人的貨載,簽發自己的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向托運人收取運費,通過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完成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眹H貨運代理人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成為無船承運人應沒有什么異議。
我國沒有直接針對物流經營人的法律法規。
綜上所述,我國的國際貨運代理人可以充當純粹代理人、獨立經營人、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和無船承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