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料加工出口退稅政策法規出處
特殊監管區外從事進料保稅加工的企業,從事的都是保稅加工,不需要操作出口退稅吧?這是在系統學習前的理解;系統學習過程中整理了份詳細的法規出處
01政策沿襲、法規出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2012年5月25日 實施日期2012年7月1日)
關于發布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年第24號(發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 實施日期2012年7月1日)
2013年03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發布日期2013年3月13日 實施日期2013年4月1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發布2018年4月19日 實施2018年5月1日)
2018年04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布了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02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申報《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及《〈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對進料加工稅務操作的規定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須按下列規定辦理手冊登記、進口料件
申報和手冊核銷:
1.企業在辦理進料加工貿易手(賬)冊后,應于料件實際進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實耗法扣除的,在料件實際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見附件9),提供正式申報的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進料加工登記手續。
(1)采用紙質手冊的企業應提供進料加工手冊原件及復印件;采用電子化手冊的企業應提供海關簽章的加工貿易電子化紙質單證;采用電子賬冊的企業應提供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聯網監管企業電子賬冊備案證明》。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雙委托方式(生產企業進、出口均委托出口企業辦理,下同)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由委托方憑代理進、出口協議及受托方的上述資料的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進料加工登記手續。
已辦理進料加工登記手續的紙質手冊、電子化手冊或電子賬冊,如發生加工單位、登記進口料件總額、登記出口貨物總額、手冊有效期等項目變更的,企業應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變更申請表》(附件10),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海關核發的變更后的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手(賬)冊變更手續。
2.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應于料件實際進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實耗法計算的,在料件實際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持進口貨物報關單、代理進口貨物證明及代理進口協議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見附件11)、《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出口貨物扣除保稅進口料件申請表》(見附件12)。
3.采用紙質手冊或電子化手冊的企業,應在海關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以結案日期為準,下同)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手冊登記核銷申請表》(見附件13),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紙質手冊或電子化手冊,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進料加工的核銷手續;采用電子賬冊的企業,應在海關辦結一個周期核銷手續后,在海關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手冊登記核銷申請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進料加工的核銷手續。
公告解讀《公告》中一是將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出口貨物辦理免抵退稅由原來五個環節簡化為三個環節,即:“申報確認計劃分配率”(這個環節每個企業只需進行一次)、“按計劃分配率計算出口增值部分申報免抵退稅”、“對上年度海關已核銷的手冊統一進行核銷并對前期數據進行調整”;二是將原來企業每個手冊都要備案、核銷,改為只在新辦法實施初期辦理一次備案、年度內一次性核銷;三是取消了原管理模式的兩個表單:“進料加工進口料件明細申報表”和“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減輕企業數據錄入和稅務機關審核比對的工作量。
03出口退(免)稅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 二、出口退(免)稅申報 (十)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自2013年7月1日起,按下列規定辦理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申報及手(賬)冊核銷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停止執行。2013年7月1日以前,企業已經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的進料加工手(賬)冊,按原辦法辦理免抵退稅申報、進口料件申報、手(賬)冊核銷(
電子賬冊核銷指海關辦結一個周期核銷手續后的核銷)。
1.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的確定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已在稅務機關辦理過進料加工手(賬)冊核銷的企業,2013年度進料加工業務的計劃分配率為該期間稅務機關已核銷的全部手(賬)冊的加權平均實際分配率。主管稅務機關應在2013年7月1日以前,計算并與企業確認2013年度進料加工業務的計劃分配率。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未在稅務機關辦理進料加工業務手(賬)冊核銷的企業,
當年進料加工業務的計劃分配率為2013年7月1日后首份進料加工手(賬)冊的計劃分配率。企業應在首次申報2013年7月1日以后進料加工手(賬)冊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進料加工企業計劃分配率備案表》(附件3)及其電子數據。
2.進料加工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申報 對進料加工出口貨物,
企業應以出口貨物人民幣離岸價扣除出口貨物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的余額為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管理辦法》第四條的有關規定,辦理免抵退稅相關申報。
進料加工出口貨物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進料加工出口貨物人民幣離岸價×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
計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時,應按當期全部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扣除當期全部進料加工出口貨物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后的余額乘以征退稅率之差計算。進料加工出口貨物收齊有關憑證申報免抵退稅時,以收齊憑證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人民幣離岸價扣除其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后的余額計算免抵退稅額。
3.年度進料加工業務的核銷 自2014年起,企業應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申報表》(附件4)及電子數據,申請辦理上年度海關已核銷的進料加工手(賬)冊項下的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企業申請核銷后,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進料加工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申報。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請核銷的,該企業的出口退(免)稅業務,主管稅務機關暫不辦理,待其申請核銷后,方可辦理。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核銷申請后,
應通過出口退稅審核系統提取海關聯網監管加工貿易電子數據中的進料加工“電子賬冊(電子化手冊)核銷數據”以及進料加工業務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計算生成《進料加工手(賬)冊實際分配率反饋表》(附件5),交企業確認。
企業應及時根據進料加工手(賬)冊實際發生的進出口情況對反饋表中手(賬)冊實際分配率進行核對。經核對相符的,企業應對該手(賬)冊進行確認;核對不相符的,企業應提供該手(賬)冊的實際進出口情況。核對完成后,企業應在《進料加工手(賬)冊實際分配率反饋表》中填寫確認意見及需要補充的內容,加蓋公章后交主管稅務機關。
主管稅務機關對于企業未確認相符的手(賬)冊,應提取海關聯網監管加工貿易電子數據中的該手(賬)冊的進料加工“電子賬冊(電子化手冊)核銷數據”以及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反饋給企業。對反饋的數據缺失或與紙質報關單不一致的,企業應及時向報關海關申請查詢,并根據該手(賬)冊實際發生的進出口情況將缺失或不一致的數據填寫《已核銷手(賬)冊海關數據調整報告表(進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附件6-1,附件6-2),報送至主管稅務機關,同時附送電子數據、相關報關單原件、向報關海關查詢情況的書面說明。
主管稅務機關應將企業報送的《已核銷手(賬)冊海關數據調整報告表》電子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重新計算生成《進料加工手(賬)冊實際分配率反饋表》。在企業對手(賬)冊的實際分配率確認后,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企業確認的實際分配率對進料加工業務進行核銷,并將《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附件7)交企業。企業應在次月根據該表調整前期免抵退稅額及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主管稅務機關完成年度核銷后,企業應以《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中的“
上年度已核銷手(賬)冊綜合實際分配率”,作為當年度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
4.企業申請注銷或變更退(免)稅辦法的,應在申請注銷或變更退(免)稅辦法前按照上述辦法進行進料加工業務的核銷。
04總局2018年16號關于進料加工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關于進料加工的規定
生產企業應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上年度海關已核銷的進料加工手冊(賬冊)項下的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4月20日前未進行核銷的,對該企業的出口退(免)稅業務,主管稅務機關暫不辦理,在其進行核銷后再辦理。
(一)生產企業申請核銷前,應從主管稅務機關獲取海關聯網監管加工貿易電子數據中的進料加工“電子賬冊(電子化手冊)核銷數據”以及進料加工業務的進口和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
生產企業將獲取的反饋數據與進料加工手冊(賬冊)實際發生的進口和出口情況核對后,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附件4)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銷。如果核對發現,實際業務與反饋數據不一致的,生產企業還應填寫《已核銷手冊(賬冊)海關數據調整表》(附件5)連同電子數據和證明材料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將企業報送的電子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對《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和《已核銷手冊(賬冊)海關數據調整表》及證明資料進行審核。
(三)主管稅務機關確認核銷后,生產企業應以《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中的“已核銷手冊(賬冊)綜合實際分配率”,作為當年度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同時,應在核銷確認的次月,根據《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確認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在納稅申報時申報調整;應在確認核銷后的首次免抵退稅申報時,根據《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確認的調整免抵退稅額申報調整當期免抵退稅額。
(四)生產企業發現核銷數據有誤的,應在發現次月按照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核銷手續。
國家稅務局解讀:簡化了年度進料加工業務的核銷流程及報表。將《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申報表》《進料加工手(賬)冊實際分配率反饋表》《已核銷手(賬)冊海關數據調整報告表(進口報關單)》《已核銷手(賬)冊海關數據調整報告表出口報關單)》《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5張表格簡化為2張表格,分別為《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和《已核銷手冊(賬冊)海關數據調整表》。
排版|小助理
文案|關務瞭望
拆解貿易平衡與關務合規的生態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