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運單:
是托運人根據貿易合同和信用證條款內容填制的,向承運人或其代理辦理貨物托運的單據。承運人根據托運單內容,并結合船舶的航線,掛靠港,船期和艙位等條件考慮,認為合適后,即接受托運。
托運單制作應注意:
(1)目的港:名稱須明確具體,并與信用證描述一致,如有同名港時,須在港口名稱后注明國家,地區或州,城市。如信用證規定目的港為選擇港,則應是同一航線上的,同一航次掛靠的基本港。
(2)運輸編號,即委托書的編號。 每個具有進出口權的托運人都有一個托運代號(通常也是商業fp號),以便查核和財務結算。貨物名稱應根據貨物的實際名稱,用中英文兩種文字填寫,更重要的是要與信用證所列貨名相符。
(3)標記及號碼,又稱嘜頭(SHIPPING MARK),是為了便于識別貨物,防止錯發貨,通常由型號,圖形貨收貨單位簡稱,目的港,件數或批號等組成。
(4)重量尺碼。重量的單位為公斤,尺碼為立方米;
(5)運費付款方式。一般有運費預付和運費到付。有的轉運貨物,一程運輸費預付,二程運費到付,要分別注明。
(6)可否轉船,分批,以及裝期,效期等均應按信用證或合同要求一一注明。
(7)通知人,收貨人,按需要決定是否填。
(8)有關的運輸條款,訂艙,配載信用證貨客戶有特殊要求的也要一一列明。
2、貨物報關單
通常在進出報關的流程中,需要向海關提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般的貨物報關單填寫一式二份即可,假如是加工貿易貨物或是保稅貨物,應填寫公用一式三份的報關單,假如需求國際退稅,還要另外填寫一份退稅的單據。
3、收貨單,是船舶收到貨物的收據及貨物已經裝船的憑證。 由于上述三份單據的主要項目基本一致,故在我國一些主要港口的做法是,將它們制成聯單,一次制單,既可減少工作量,又可減少差錯。
4、裝貨清單 是承運人根據裝貨單留底,將全船待裝貨物按目的港和貨物性質歸類,依航次,靠港順序排列編制的裝貨單匯總清單,是船上大副編制配載計劃的主要依據,又是供現場理貨人員進行理貨,港方安排駁運,進出庫場以及承運人掌握情況的業務單據。
5、海運提單:
是船方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證明已收到貨物,允許將貨物運至目的地,并交付給托運人的書面憑證。
它是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的契約證明,在法律上具有物權證書的效用。
6、出口收匯核銷單
所有的貨物在海關部門進行報關時,都應交于外匯管理部門加蓋"監督收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并將核銷編號填在每張出口報關單的右上角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