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新的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出來后,最近幾天網絡上被
“買單報關大門徹底關閉”、“沒有進出口權的企業和個人不能做外貿了”等問題搞得人心惶惶。
8月1日以后真的不可行了嗎?
買單報關本來就不可以的,好么!沒有進出口權,從過去、現在到未來都不能做外貿好么!咱們先慢慢捋一捋。難道大家忘了以前的大新聞了嗎?國家改革了,個人可以做進出口貿易啊。
只是需要注冊,辦好手續個人就可以做,海關出個收發貨人,怎么就不能做了呢?你說沒有進出口經營權?那不廢話嘛,不備案不注冊,當然沒有,當然不能做,一直都是這樣啊!
再說了,沒有進出口權的企業和個人,可以找正規的外貿代理按照合法的流程去做完全可以,哪條法規說不能外貿代理出口啦?
再說說買單報關和結匯的問題,然而在海關的公告中,主要說的是:22日,海關總署發布2018年第60號(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公告)以及2018年第61號公告《修改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格式》。
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加7項:“頁碼/頁數”、
“境外收貨人”、“離境口岸”、“原產國(地區)”、“報關人員證號”、“電話”、“自報自繳”(在表體商品項下方打印);修改4項:原“收發貨人”修改為“境內發貨人”、原“出口口岸”修改為“出境關別”、原“運輸工具名稱”修改為“運輸工具名稱及航次號”、原“隨附單證”修改為“隨附單證及編號”;刪除2項:“錄入員”、“錄入單位”;位置變化3項:“集裝箱號”、“境內貨源地”、“申報單位”。
其中的第二條特別引人注目:
新增 “境外收發貨人”、“貨物存放地點”、“啟運港”、“入境口岸/離境口岸”和“自報自繳”等5個欄目的填制要求。第三條是:
修改4個欄目的名稱,將“收發貨人”改為“境內收發貨人”,將“進口口岸/出口口岸”改為“進境關別/出境關別”、將“裝貨港/指運港” 改為“經停港/指運港”,將“隨附單證”改為“隨附單證及編號”。而這其中最讓大家擔憂的是,
第二條里的第一個新增
“境外收發貨人”!可以這么解釋:
而從上面的新規來看,并沒有特別提及“三單一致以杜絕無進出口經營權企業或個人從事國際貿易”、“銀行結付匯嚴格比照報關單提單等紙面信息中的收發貨人進行收付匯業務”。照理說,新增“境外收發貨人”也沒那么恐怖。即使做到艙單、提單、報關單三單信息一致也沒關系。因為貨代朋友們總有辦法出兩份提單。
所以說,光憑這次報關單調整的公告就說8月1日之后不能再買單報關了,有夸大的嫌疑。畢竟三單一致在上海、寧波口岸以及華北的天津、青島口岸確實嚴格落實了,但在珠三角地區,特別是廣州、深圳地區,真的很難。而目前網上冒出來一個
“有網友分析”和
“業內人士分析”的一段話,把
銀行結付匯一起搞進去了。
有網友分析,由于新的出口報關單增加了境外收貨人一欄,為配合全國海關新艙單系統的實施,做到艙單、提單、報關單,三單信息一致!由此,將有效杜絕無進出口經營權企業或個人從事國際貿易,受聯合國制裁國家及企業從事國際貿易,同時銀行結付匯也將嚴格比照報關單提單等紙面信息中的收發貨人進行收付匯業務,從而精準服務經濟,從制度上杜絕違法買單,變相偷逃國家外匯監管的情況發生。與此同時,這一新政將不利于貿易公司的業務開展。
如果按照這里說的,銀行結付匯也將嚴格比照報關單、提單等紙面信息中的收發貨人進行收付匯業務的話,
那“買單出口”從8月1日開始就真有可能成為歷史了。不但是“買單出口”將成歷史。離岸公司恐怕也將成為歷史。因為,誰打給你錢,你就必須一定出口給誰,
必須付款人、提單、報關單、艙單四項一致才能出口了。那離岸公司還有什么用。萬幸的是,網絡和外資訊上目前沒有國家明確頒發過這個結付匯的規定。
修訂海關進出口報關單是真的!但是銀行結付匯也要對照收發貨人才能收付匯,無法肯定!從目前了解到的信息看,雖然從去年開始的確有部分銀行在對部分敏感國家收結匯的時候,會要求企業提供一致收貨人的報關單和提單等要求,比如俄羅斯,比如烏克蘭等等。但是全國并未完全落實此政策。
所以說,買單出口還未成為歷史!至少在目前來說。但是買單出口畢竟是灰色地帶,后續國家會不會加強監管,從近兩年中國海關一系列的變革來說,
買單出口這條通道被封閉也是遲早的事;這個真的不好說。
所以可以的話,
建議還是提早做好打算,盡量轉正規,自己注冊公司按正常出口流程走,或找正規的進出口代理公司操作,避免風險。 粉絲大禮包:注冊第八元素“早稻”,免費獲取10萬家塑料行業客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