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稅的出口商范圍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51號)第二條,
出口商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核算后,憑有關憑證報送所在地國家稅務局批準退還或免征其增值稅、消費稅。出口商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
沒有出口經營資格委托出口的生產企業、
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經
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賦予出口經營資格的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其中,個人(包括外國人)是指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
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出口退(免)稅的企業是指負責出口貨物盈虧的企業,而不是只辦理出口貨物手續的企業。
凡有出口貨物業務的出口企業,均可按規定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