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出口運輸工作,在CIF或CFR條款中,由賣方安排運輸,工作程序如下:1. 審核信用證中的裝運條款:
要成功裝運,在收到信用證后,必須有關于裝運條款的審核證書,如裝運時間、匯兌結算期、裝貨港、目的港、轉運還是部分裝運以及是否指定的船公司、船名、船長級等,以及一些需要提供的各種證明的證明, 如課程證書、注冊證書等,根據條款和規定,我司應根據我國的政策、國際慣例,詢問是否合理或是否可以做到,并考慮接受或要求變更。
2. 檢查準備:
是指按照出口合同和信用證關于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包裝的規定,按時、按質、量準備要交付的出口貨物,做好申請檢驗和取得證書的工作。冷藏貨物應冷卻,以確保在裝運過程中達到所需的溫度。在中國,商檢機關規定的商品清單所列商品以及商檢機關根據信用證和貿易合同核證的商品,應當在出口報關前以出口檢驗申請表為準。有的出口商品需要進行重量評估,有的則需要經過動植物檢疫或衛生安全檢查,所有這些都應提前完成并獲得合格的檢驗證書。裝運前做好準備工作,貨物憑證已經完成,可以辦理托運工作。
3. 送貨預訂:
編制出口裝運清單,即可辦理委托給貨運代理的訂艙手續。根據船東的具體要求,根據航線的分類,貨代及時到船公司或其代理訂艙位。托運人也可以直接向運輸公司或其代理人預訂空間。當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簽署裝運單時,空間預訂完成,這意味著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已經簽訂。
4. 保險:
如果貨物在訂艙位后由賣方投保,則可完成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手續。保險金額通常根據CIF加上發票價值(如果雙方未達成協議,則加10%)承保。
5.貨物集中港區:
在口岸裝貨計劃確定后,根據港區貨物通知,在規定的期限內,托運人應當完成收貨手續,及時將出口貨物運到港區裝運,以便清清批次、編號和標記。應特別注意與港區、船公司和相關運輸公司或鐵路單位保持密切聯系,以便按時完成采購,防止脫節的工作影響裝運進度。
6. 報關:
貨物集中到港區后,應將編制好的出口報關單連同裝貨單、發票、裝箱單、商檢證、出口合同、外匯核查等相關文件申報給海關報關出口。
7. 加載:
在裝貨前,理貨員代表船舶收集海關放行貨物的裝貨清單和收貨清單。在裝貨過程中,托運人委托的貨運代理應當派人到現場監督裝貨,跟蹤裝貨進度,處理臨時問題。裝貨完成后,理貨員和船舶主干部應在收據上簽字給托運人。如果理貨員在批次中發現任何缺陷或有缺陷的包裝,他應在收據上注明并由首席官員簽字,以確定雙方的責任。但是,作為托運人,您應盡量不要在收據上添加注釋以獲得干凈的提單。
8. 裝運完成后:
托運人除向收貨人發出裝運通知外,還應當交換收貨方的船運公司或其代理人的船上提單。
9. 文件準備和外匯結算:
合同、信用證規定的結匯單證編制好后,應當在合同或者信用證規定的談判有效期內,向銀行辦理結匯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