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紡織品甲醛含量出新標準
越南紡織品甲醛含量新標準有變。不久前,越南工業和貿易部發布21/2017/TT-BCT通報,頒布新的甲醛及芳香胺限量執行標準,同時2016年的23/2016/TT-BCT號通報廢止。新標準將于2018年5月1日起生效。第21/2017/TT-BCT號公告適用于在越南市場銷售前的生產、進口及經營的紡品(如該公告附錄1所列海關稅號的紡品項目清單)。
根據規定,紡品在越南市場銷售前,應向企業所在地的省市工商廳提出符合上述國家標準的書面報告(或指定檢驗單位出具的檢驗報告),并依據越南科技部2012年12月12日第28/2012/TT-BKHCN號,以及2017年3月31日第02/2017/TT-BKHCN號公告關于符合標準規范報告及其評估方式的規定,在紡品上張貼“CR”合格標簽。
根據21/2017/TT-BCT通報新規定,紡織品中甲醛含量限定如下:供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紡織品甲醛含量上限30 mg/kg,與皮膚直接接觸的紡織品甲醛含量上限75 mg/kg,不與皮膚直接接觸的紡織品甲醛含量上限300 mg/kg。該法規也對某些紡織品作出豁免,其中包括暫時進入越南的海外游客隨身物品、供轉口的進口紡織品、保稅倉庫貨物、轉運貨物,以及未染色或未漂白的紡織品或織物。同時,所有紡織品中由偶氮染料轉化的芳香胺含量上限為30 mg/kg。該新標準將于2018年5月1日起生效。
據了解,甲醛和禁用偶氮染料是紡織品中常見的有害化學物質,紡織品中如存在過量甲醛,皮膚直接接觸可引起皮炎、色斑等,經常性吸入少量甲醛,會引起慢性中毒等癥狀。部分含偶氮染料紡織品與人體皮膚長期接觸后,會形成致癌的芳香胺化合物,誘發人體病變。
近年來,越南在紡織品甲醛等項目檢測方面的政策始終在變化,2015年的第37/2015/TT-BCT號通知規定紡織品中甲醛及偶氮染料中禁用可分解芳香胺類的含量限值、測試程序和檢驗要求,其具體限量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甲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紡織品,甲醛殘留量應30mg/kg;與皮膚直接接觸的紡織品,甲醛殘留量應75mg/kg;非皮膚接觸的紡織品,甲醛殘留量應300mg/kg。二是芳香胺的殘留量不得超過30mg/kg。由于紡織品甲醛殘留量及芳香胺殘留量的檢測耗時長且成本高昂,且強制測試會導致通關時間延長,間接影響生產。某些情況下,還會導致錯過交貨期,從而失去與外國對手競爭的優勢,因此在越南紡織和服裝協會的要求下,2016年越南工業和貿易部發布第23/2016/TT-BCT號通知,該通知宣布撤銷第37/2015/TT-BCT號通知的規定,即取消了對于甲醛及偶氮染料的強制檢測規定。越南于2006年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同時也是中國-東盟自貿區成員。由于其相對低廉的勞動力成本和區位優勢,吸引了來自中國、韓國、日本和法國等過的紡織企業。越南紡織業和成衣業發展不均衡,成衣產能大,對歐美出口量也大,但上游面料主要依賴進口,特別是從中國進口。
1. 法律依據根據
2018年4月26日第07/2018/TT-BCT號通知修訂
第21/2017/TT-BCT號通知。
根據工貿部2017年10月23日第21/2017/TT-BCT號通知,發布了紡織品中從阿佐染料中轉化的甲醛含量和芳香胺限量國家標準(新標準適用:QCVN 01:2017/BCT)。
自2019 年 1 月 1 日起,紡織品上市前必須按照QCVN 01:2017/BCT 進行申報。根據這項規定,不能超過越南市場消費的紡織品甲醛含量水平:
- 30毫克/公斤,組號01:S紡織產品36個月以下兒童;或長度為100厘米的航行。
- 75mg/kg組號 02:紡織品直接接觸皮膚:是產品使用時直接暴露在用戶皮膚上的產品。
- 300mg/kg組號 03:紡織品不直接接觸皮膚:是產品與產品表面使用時不直接接觸用戶的皮膚。
根據本條例,監管部門:生產、進口、
交易紡織品的企業在向市場銷售紡織品前,必須申報本規定,并按照現行規定標注規則。
允許企業按照紡織品兩種形式申報的權威性是自行公布的,或者根據認證結果,對指定組織的評價具有相同的法律價值。但是,認證費用每年進行一次監測評估。
紡織品產品需要
宣布非常多樣化的范圍:從織物,紡織品,無紡布,產品從織物,如服裝,床上用品,服裝配件,布鞋,毛巾,尿布的兒童。
根據QCVN法規實施紡織品的指南:01/2017/BCT工貿部簽署第07/2018/TT-BCT號通知,修訂第21/2017/TT-BCT號通知,《關于紡織品中甲酸染料甲醛含量和芳香管理代謝限制的國家技術法規》(QCVN:01/2017/BCT)因此,有效標準日期將從舊日期 1-5-2018 移至 1-1-2019。
工貿部對紡織產品中從阿佐染料(稱為QCVN 01 2017)轉化的甲醛含量限值和芳香胺標準執行的置換,收到了企業執行上述法規的請愿書。
因此,紡織企業在2019年1月1日被比賽的標簽取代。然后,所有根據第21號通知的紡織品,在越南市場消費之前,必須進行規則聲明和蓋章。
* 生產、交易紡織品的組織、個人的責任:-
必須申報公司直接生產或進口產品的規則。
-必須為已宣布的產品貼上標簽
《遵約聲明》程序有2個案例,包括:
對于案例1:個人和企業按照評估結果申報(第一方):
? 根據第 28 號通知和第 02 號通知,適用方法 7 的有效聲明表。
? 根據指定考場的評估結果和測試結果進行自我評估報告。
? 進口商品需要額外的:品牌、類型、財產、原產地、合同、,...
對于案例2:根據指定認證/檢驗機構(第三方)的認證/檢驗結果公布適當紡織品的個人和企業將執行以下操作:
企業可以遵循兩種方法:
方法7(PT 7)(檢測、評估批次產品,貨物一般適用于從國外進口紡織品的組織約越南國內消費或生產設施,國內小企業、零售需要每批產品的具體認證。符合(PT 7)的認證程序(持續時間:1-3天):收到認證要求-記錄抽樣檢測通知和鑒定證書和認證標志-向工業和貿易部的有效申報。
方法5(PT 5)(制造工藝、生產線、工廠設備、質量控制程序–通常適用于工廠、制造企業)
遺囑認證程序(PT 5)(持續時間:10-15天):
獲得認證要求-記錄-質量保證初步評估(企業已處理在生產中應用質量保證條件要求并經過審查、符合質量管理體系(ISO9001...)或未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的認證-規劃和規劃產品狀況評估、生產質量保證-抽樣-測試通知結果和證書及資格證書 – 向工業和貿易部申報合同。
根據第21/2017/TT-BCT號通知工貿部于2017年10月23日發布,
自2018年1月1日/5日以前,紡織品上市
前必須按照國家技術標準QCVN 01:2017/BCT發布根據 QCVN 01:2017/BCT,紡織品組必須按照甲醛含量限制進行認證,如下所示:
- 第1組:36個月以下或長度為±100cm的紡織產品,最大限量為30毫克/千克。
- 第2組:紡織品直接接觸,最大限量75mg/kg。
- 第3組:紡織品不直接接觸皮膚,最大限量300mg/kg
關于工貿部指定QUATEST 3指定認證/檢驗機構的決定:
- 2018年1月13日第560/QD-BCT號決定,由工貿部指定QUATEST 3紡織品認證機構
- 2018年9月1日,工貿部第80/QD-BCT號決定指定QUATEST 3為紡織品檢驗機構
服務費:1000k (PT7)-1500k (PT5) 1個規則(包括與上述合規證書的裝運相關的任何程序)
檢驗費,證書費,客戶按國家賬單付款。
根據第21/2017/TT-BCT號通知,客戶需要根據全國紡織品進行認證。
附錄一紡織產品組合受本條例(國家
技術法規發布:2017年10月23日,工業和貿易部部長)
* SKU:越南年進出口貨物清單中的產品代碼是否按照財政部長2017年6月27日第65/2017/TT-BTC號通知在附錄一中具體規定
附錄四規范中使用的表格(
根據工業和貿易部長2017年10月
23日第0
1ng=
y 23號國家技術條例發布)型號 01:有效表格的聲明型號 02索賠報告示例關于申報的接受狀態的報告尊敬的工業和貿易部(收到出版物的機構名稱)關于收到規則在QCVN中的聲明的情況的報告.. . .:2017/BCT 日期至5 月至今,如下所示:
M?u s? 03符合性評估報告形式報告符合性評估尊敬的工業和貿易部(組織名稱、個人報告)提交qcvn規定的合格評定報告...:2017/BCT 日期至5 月至今,如下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