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2020年7月1日起實施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7月1日起,在北京海關、天津海關、南京海關、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廈門海關、鄭州海關、廣州海關、深圳海關、黃埔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
一 / 什么是跨境電商B2B出口?
定義依據《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跨境電商B2B出口”是指境內企業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運送至境外企業或海外倉,并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完成交易的貿易形式。
劃分跨境電商B2B出口分為兩種形態:
一種是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為“9710”,適用于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的貨物;
另外一種是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為“9810”,適用于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貨物。
二 / 企業應如何辦理B2B出口通關手續?
企業注冊登記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物流企業等參與跨境電商B2B出口業務的境內企業,應當依據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向所在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海外倉企業備案開展海外倉出口業務的跨境電商企業,應當在業務開展地海關進行出口海外倉企業備案,向業務開展海關提交
《跨境電商海外倉出口企業備案登記表》及
《跨境電商海外倉信息登記表》(點擊閱讀原文下載),同時提供海外倉所有權文件(自有海外倉)、海外倉租賃協議(租賃海外倉)或其他可證明海外倉使用的相關證明材料(如海外倉入庫信息截圖、海外倉貨物境外線上銷售相關信息)。
開展系統接入及聯調跨境電商B2B出口申報前,跨境電商企業或其委托的代理報關企業、境內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物流企業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以下簡稱“單一窗口”)開展系統接入及聯調,確保在出口申報環節能按要求分別向海關傳輸交易訂單、海外倉訂倉單、物流信息等電子數據。系統接入及聯調可聯系廣州或佛山“單一窗口”。
聯系方式:
深圳“單一窗口”服務熱線:0755-83165355
廣州“單一窗口”服務熱線:020-86010121
佛山“單一窗口”服務熱線:0757-86231086
出口申報1.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一般通過“單一窗口”向海關申報出口報關單,其中單票金額在人民幣5000元以下且不涉證、不涉檢、不涉稅的低值貨物(以下簡稱“B2B低值貨物”),企業也可選擇通過“單一窗口”向海關申報電子清單。
2.以報關單形式申報的,企業在向海關申報前應按要求提前向海關傳輸交易訂單(9710出口模式)或海外倉訂倉單(9810出口模式)。
3.以電子清單形式申報的,企業在向海關申報前應按要求提前向海關傳輸交易訂單(9710出口模式)或海外倉訂倉單(9810出口模式)及物流信息。
4.具備條件的企業向海關加傳收款信息。
9710報關單
①訂單的訂單類型為B,電商平臺代碼(對于境外平臺等無法提供的情況)可填寫“無”,電商平臺名稱按實際填寫。
②沒有貨值等要求。
③報關單的貿易方式為9710,申報地海關為試點關區。
④報關單的隨附單據類別代碼10000004(跨境電商B2B出口單證)填寫電商訂單編號。
⑤報關單申報環節,進行報關單(表頭和表體)與訂單(表頭和表體)比對校驗(參考9610清單與訂單比對)。
⑥報關單可按現有方式錄入或導入。也可選擇跨境電商通道導入報關單(僅限9710、9810),報關單回執原路從跨境電商通道下發。
⑦其他參照0110出口。
9810報關單
①訂單的訂單類型為W,電商平臺代碼填寫“無”,電商平臺名稱填寫海外倉名稱,備注填寫海外倉地址。
②沒有貨值等要求。
③報關單的貿易方式為9810,申報地海關為試點關區。
④報關單的收發貨人或生產銷售單位,提前在海關完成申報關區+海外倉業務備案。
⑤報關單的隨附單據類別代碼10000004(跨境電商B2B出口單證)填寫海外倉訂倉單編號。
⑥報關單申報環節,進行報關單(表頭和表體)與訂單(表頭和表體)比對校驗(參考9610清單與訂單比對)。
⑦報關單可按現有方式錄入、導入。也可選擇跨境電商通道導入報關單(僅限9710、9810),報關單回執原路從跨境電商通道下發。
⑧其他參照0110出口。
幾點友情提示:
第一階段的B2B平臺是信息平臺,外貿企業主要利用B2B平臺進行接洽,把企業名錄、商品目錄放在網上,做信息的交換。第二階段的B2B平臺是交易平臺,隨著技術的發展,支付和物流手段的成熟,安全和信息的保障提升,業務模式趨于成熟,外貿企業逐漸利用B2B平臺實現整個交易流程。
三 / 針對B2B出口,海關有什么便利措施?
1.對于不涉及出口退稅的出口B2B低值貨物,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注冊企業可通過“單一窗口”按6位HS編碼以簡化申報模式向海關申報電子清單。
2.海關對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可優先安排查驗。
3.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適用全國通關一體化,關區內企業可以選擇向屬地海關進行申報,貨物在口岸地海關進行驗放。
4.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和退貨貨物可按照“跨境電商”類型進行轉關。其中,跨境電商綜試區所在地海關且通過跨境電商出口統一版系統申報的,可將貨物品名以總運單形式錄入“跨境電商商品一批”,目前廣州、佛山、肇慶等跨境電商綜試區海關適用該批量轉關政策。
《海關總署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廣州海關將積極做好跨境電商B2B出口通關監管工作,讓企業充分享受跨境電商B2B出口政策紅利。
以上轉自海關公告&關務小二解讀,歡迎隨時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