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外貿易政策具有"五大基本特征",即統一性, 宏觀性,協調性,政治性和國際性。
國際性:貿易政策的制定,實施及修改,不僅要依照本國法律,而且要遵守多邊協議,區域協議和雙邊政府協議以及有關國際規則與慣例.貿易政策的國際性除了體 現為應當遵守簽署的雙邊和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外,貿易政策的國際性主要體現為WTO規則體系約束下通知義務,磋商機制和政策審議機制.
一是通知義務. 通知義務指WTO成員如果在WTO協調管理之內或者在三個減讓表所作的承諾范圍內,出現了任何的貿易政策變化,立法變化,司法判決解釋方面的變化,要及時通知世貿組織相關委員會.
二是國際磋商機制.如果WTO或其成員發現一國貿易政策的變動有違反WTO相關規則的嫌疑,則可以與相應成員進行貿易政策磋商.三是國際政策審議.WTO 貿易政策審議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就是監督每一個成員的貿易政策和貿易立法的走向.在貿易政策審議過程中,每個WTO成員都可對被審議國貿易政策提出異議,并 要求整改.這對確定WTO成員貿易政策的合規性和可預見性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