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要求,自2005年以來,國家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多次出臺措施調控“兩高一資”產品出口,先后取消或降低部分產品 出口退稅 率、加征出口 關稅 、調整加工貿易政策、加強 海關 監管和打擊走私、加強出口企業環境監管和發布“雙高”(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名錄等。同時,通過提高行業準入門檻、淘汰落后產能、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和環保標準等措施,控制“兩高一資”行業的生產和投資。
生皮加工因鞣制過程存在一定污染,被列入高污染行業,根據國家產業發展和宏觀調控需要,為維持皮革行業長期以來形成產業分工和上下游企業配套關系,對生皮加工貿易政策進行調整,禁止以進口生皮直接出口半成品革、成品革為目的生皮加工貿易;允許開展以出口皮革制品及其他制品或深加工結轉為目的進口生皮加工貿易業務。并以2005年開展生皮加工貿易的企業為基礎,不再批準新增企業開展生皮加工貿易業務;禁止生皮加工貿易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并對生皮內銷的數量和加工貿易手冊展期的時間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增加環保考核指標,即生皮加工貿易企業必須取得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生皮加工貿易企業環境保護考核合格證明》,并要接受每3個月或不定期開展的環保抽查,不達標企業取締生產資格。上述政策的執行期限為截止到2008年底,對促進皮革行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2009年8號公告和37號公告在延續控制“兩高一資”產品出口政策措施的同時,重點結合金融危機日益惡化情況下皮革行業和企業面臨的生存問題,提出了可行的解決路徑,解讀如下:
(一)允許進口生皮加工制成半成品革或成品革后,轉至下游皮革制品企業,并由其進一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復出口,繼續保留對生皮加工貿易實行企業總量控制和進口總量控制;繼續執行對生皮加工貿易企業環境保護考核,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出具有關證明并組織三個月或不定期抽查,對不符合環保考核細則要求的,立即通知商務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不予審批、 海關 不予備案。
(二)允許開展進口半成品革出口成品革的加工貿易業務,不按加工貿易禁止類出口商品管理
報關員培訓 2009年8號公告明確提出“允許開展進口半成品革直接出口成品革的加工貿易業務,不按加工貿易禁止類出口商品管理。鼓勵企業以加工 貿易方式 進口半成品革,將加工污染環節留在境外。為企業穩定外需市場份額創造了條件。
(三)允許進口半成品革出口半成品革加工貿易業務
半成品革進口后,企業根據客戶對皮革厚度的要求,進行機械剖層處理,產生二層半成品革,由于頭層和二層皮的加工工藝、設備和市場不同,大多數企業對二層半成品革不再深加工就直接轉給其他企業,以往二層半成品革不得直接出口必須按內銷征稅處理。針對上述問題,2009年37號公告以例外標注條款的方式明確了允許進口半成品革出口半成品革,使同樣屬于半成品革的二層部分也能享受加工貿易政策,減輕了企業的成本壓力。從根本上實質性地解決了進口半成品革進行剖層處理后二層半成品革無法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難題。
(四)允許開展進口成品革出口成品革的加工貿易業務,不按加工貿易禁止類出口商品管理。
據了解,部分企業進口成品革根據顧客要求進行皮革整理(如:打軟、磨革、拋光等對其表面或底部進行機械處理)及涂飾(如:噴涂上色、壓紋等表面處理,美觀皮革、符合顧客的物理等皮革特性要求),基本沒有污染。2009年37號公告(以例外標注條款方式)明確允許進口成品革出口成品革的加工貿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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