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條款就是指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若干隱蔽性的“陷阱”條款,以便在信用證運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動的境地,而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則可以隨時將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單據不符為由,解除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責任。
換言之,信用證的軟條款屬于引而不發的炸彈,是否引發的決定權掌握在開證申請人的手中。
因此信用證也就會因開證申請人的非善意行為成為廢紙一張。所以說,軟條款信用證的根本特征在于它賦予了開證申請人或開證銀行單方面撤銷付款責任的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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