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舊《辦法》1999年6月實施,距今已有近9年歷史,它對規范企業進出口行為、鼓勵企業守法自律、合理配置海關資源起到了積極而顯著的作用。隨著我國進出口貿易的發展,國家信用體系建設和現代海關制度的推進步伐加快,以及中國海關參與國際事務逐步廣泛的深入,其合法性、合理性、適用性、有效性等都有待改進和完善,需要補充、細化、修改相關內容,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2006年,海關總署著手對企業分類管理制度修訂完善。與原制度相比,新《辦法》在原有4個管理類別的基礎上新增了AA類管理類別,它適用相應的通關便利措施;同時擴大了企業分類管理的適用范圍,在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基礎上增加了報關企業,并明確在海關登記的加工企業按照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實施分類管理,為國際貿易供應鏈上的沒有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其它企業實施分類管理預留了相應的立法空間。
新《辦法》按照“統一、規范、配套”原則,制定了通用的《企業分類管理措施目錄》,對全國海關實施的不同通關便利措施予以整合,統一和規范海關執法,并吸收歸并進出口企業“紅黑名單”制度和大型高新技術企業便捷通關制度適用的通關便利等措施。
政策解讀
新《辦法》有什么特點?
對A類企業,海關將實施“屬地報關、口岸驗放”,優先派員到企業結合生產或裝卸環節實施查驗,業務現場優先辦理貨物申報、查驗、放行手續,在進口貨物起運后抵港前或出口貨物運入海關監管場所前提前辦理報關手續,優先安排在非工作時間和節假日辦理加急通關手續,按規定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空轉”或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優先辦理加工貿易備案、變更、報核等手續,優先辦理報關注冊登記手續,優先組織對報關員的報關業務培訓和崗位考核等一系列通關便利措施。
對AA類企業,除享受A類通關便利措施外,海關還將實行信任放行,指派專人負責協調解決企業辦理海關事務的疑難問題,報關單電子數據經電子審核后直接進入現場驗放環節辦理復核、驗放手續,對進出口貨物一般不予開箱查驗等通關便利措施。對B類企業適用常規管理措施,而對C、D類企業,海關則要在審單、查驗、核查等通關、加工貿易業務開展和后續管理環節實行嚴密的監管措施。
企業管理類別如何調整? 報關員培訓
對于企業類別上調的,必須由企業向注冊地海關提出申請,按規定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注冊地海關審核后,認為企業所提交的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當場制發《企業分類管理申請受理決定書》,然后報直屬海關審定。對不符合形式審核要求的申請,注冊地海關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內容和材料。
對申請AA類的,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適用或不適用的決定;對申請A類的,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適用或者不適用的決定。對申請C、D類調整為B、C類的,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調整或不調整的決定。海關發現企業有應當降低管理類別情形的,將按照規定下調其所適用的管理類別并制發《企業類別調整決定書》。
經海關決定調整企業管理類別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海關按照調整后的管理類別對企業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企業注冊地海關在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將決定書送達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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