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有關規定(Aet.23)及銀行審單標準,單式海運或港對港提單的正確繕制有如下要求: 一.整套正本提單注有張數。是否按信用證條款交呈。
二.提單正面是否打明承運人(CARRIER)的全名及"承運人(CARRIER)"一詞以表明其身份。
三.提單正面已作如上表示,在承運人自己簽署提單時,簽署處毋須再打明承運人一詞及其全名。舉例:如提單正面已打明(或印明)承運人全名為XYZLINE及"CARRIER"一詞以示明其身份,在提單簽署處(一般在提單的右下角)經由XYZLINE及其負責人簽章即可。如提單正面未作如(二)表示;且由運輸行(FORWARDER)簽署提單時,則在簽署處必須打明簽署人的身份。如:ABCFORWARDINGCOasagentsforXYZLINE,thecarrier或ABCFORWARDINGCoonbehalfofXYZLINEthecarrier。如提單正面已作如(二)表示,但由運輸行(FORWARDER)簽署提單時,則在簽署處必須打明簽署人的身份,如ABCFORWARDINGCOasagentsforthecarrier或asagentsfor/onbehalfofthecarrier。
四.提單有印就"已裝船"("Shippedinapparentgoodorderandconditiononboard…")字樣的,毋須加"裝船批注"("Onboardnotation");也有印就"收妥待運"("Receivedinapparentgoodorderandconditionforshipment…")字樣的則必須再加"裝船批注"并加上裝船日期。
五.提單印有"intendedvessel"、"intendedportofloading"、"intendedportofdischarge"及/或其他"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樣者,則必須加注"裝船批注",其中須把實際裝貨的船名,裝貨港口,卸貨港口等項目打明,即使和預期(intended)的船名和裝卸港口并無變動,也需重復打出。
六.單式海運即港對港(裝貨港到卸貨港)運輸方式下,只須在裝貨港(PortofLoading),海輪名(Oceanvessel),及卸貨港(PortofDischarge)三欄內正確填寫;如在中途轉船(Transhipment),轉船港(Portoftcanohipment)的港名,不能打在卸貨港(Portofdischarge)欄內。需要時,只可在提單的貨物欄空間打明"在××(轉船港)轉船""withtranshipmentat××"。
七."港口"(Port)和"地點"(place)是不同的概念。有些提單印有"收貨地點"(placeofreceipt/takingincharge)和"交貨地點/最后目的地"(placeofdelivery/finaldestination)等欄目,供提單用作"多式聯運"(mulli-madaltransport)或"聯合運輸"(combinedtransport)運輸單據時用。單式海運時不能填注。否則會引起對運輸方式究竟是單式海運抑或多式聯運的誤解。
八.提單上印有"前期運輸由"(precarriageby)欄也為"多式聯運"方式所專用,不能作為轉船提單時打明第一程海輪名稱的欄目。只有作多式聯運運輸單據時,方在該欄內注明"鐵路"、"卡車"、"空運"或"江河"(Rail、truck、air、river)等運輸方式。
九.提單的"收貨人"欄(consignedto或consignee)須按信用證要求說明。例如,信用證規定提單作成"madeouttoorder",則打"order"一字;"madeouttoorderoftheapplicant(申請開證人)",則打"orderof××××(applicant全名)";"madeouttoorderoftheinssuingbank",則打"orderof××××Bank(開證行全名)"。如信用證規定提單直接作成買主(即申請人)或開證行的抬頭,則不可再加"orderof"兩字。
十.提單不能有"不潔凈"批注(uncleanclause),即對所承載的該批貨物及其包裝情況有缺陷現象的批注。
十一.除非信用證許可,提單不能注有"subjectcharterparty"即租船契約提單。
十二.關于轉船,《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的第23條b,c兩款是這樣規定的:
1.如信用證允許轉船--指裝貨港和卸貨港之間發生轉船,同一份提單包括了整個航程;
2.如信用證禁止轉船,同一份提單包括整個航程,裝貨港和卸貨港之間并不發生轉船;
3.如信用證禁止轉船,貨由集裝箱、拖船、母子船載運,即使提單注明將有轉船,也不作不符,但須由同一份提單包括整個航程。
十三.提單上關于貨物的描述不得與商業發票上的貨物描述有所不一致。如提單上貨物用統稱表示時,該統稱須與信用證中貨物描述并無不一致,且與其他單據有共通連結(Link)特征,例如嘜頭等。
十四.提單上通知人(NotifyParty)須注有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名稱和地址、電訊號碼等。
十五.提單上有關運費的批注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和UCP500第33條的規定。
十六.提單上的任何涂改、更正須加具提單簽發者的簽章。
十七.提單必須由受益人及裝貨人(Shipper)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