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使用程序[Crocess of Bill Circulation] 匯票在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的過程及其先后順序。一般情況下,使用匯票結算,主要有六個程序。(1)出票,在進出口商雙方確定某一筆交易中使用匯票結算后,便由出票人即出口商在匯票上填寫受票人(付款人)、付款金額、付款日期、付款地點和收款人等項目,經簽字后交付給收款人。(2)提示,收款人從出票人那里得到匯票后即成為持票人,接著持票人將匯票提示給付款人,要求其承兌和付款。提示分兩種:一是遠期匯票提示;二是即期匯票提示。(3)承兌,付款人見到持票人提示的匯票,如屬遠期匯票,則于見票后辦理承兌手續,即在匯票正面寫上“承兌”二字,并注明承兌日期和簽上付款人名字。付款人對匯票作出承兌后即成為承兌人。(4)付款,付款人對遠期匯票承兌后,待匯票到期日付款。如果付款人見到持票人提示的匯票系即期匯票時,則應立即付款,而無須經過承兌的手續。(5)背書,如果匯票抬頭人(收款人)愿意將匯票轉讓給其他的人,則可以在匯票上背書,即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書寫有關的字句。經背書后,匯票抬頭人即成為背書人,得到匯票轉讓的人即稱被背書人,匯票所賦的收款權利便由背書人轉移至被背書人。匯票可以經過多次背書而不斷地轉讓下去。對于出讓人來講,在他出讓后的所有受讓人都是他的“后手”,對受讓人來說,所有在他以前的背書人及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前手對后手負有擔保匯票得到承兌或付款的責任。(6)拒付,匯票在提示過程中如果遭到付款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時,持票人可以作成拒絕證書向其“前手”,直到出票人行使追索權,要求“前手”或出票人償付票款。如果拒付匯票已經被承兌,出票人可以憑拒付證書向法院起訴,要求承兌人即匯票的付款人付款。如果匯票上注有“對出票人不得追索”的字句時,則持票人只能依背書的順序向背書人追索而不能向出票人追索。如果在匯票所有的背書人中有某一背書人在匯票上注明“不得追索”的字樣時,則持票人只能跳過該背書人而向其“前手”追索。
開票[Issue] 又稱匯票的制作方式。見“匯票的制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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