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行的選擇[Choice of Remitting Bank] 為收取國際托收貨款而選定委辦銀行的行為。托收行一般由出口商(賣方)選擇當地資信較好而又有關系的銀行。例如,我國選擇托收行一般都為當地的中國銀行。
代收行的責任[Responsibilities of Collecting Bank]代收行作為托收行的代理銀行在接受委托辦理托收指示時應負的責任。(1)如單據是以付款為條件時,僅在全部貨款收到后,把單據交與付款人。(2)如單據是以承兌為條件時,僅在承兌后,即把單據交與付款人。(3)對即期匯票,應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4)對遠期匯票,應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兌,承兌后即取回原票,并在到期日再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5)收到的款項必須依照委托書的規定,立即解交發出委托書的銀行。(6)如付款人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時,應根據委托書的指示,在法定期限內作成拒付證書。如委托書中無此項指示,則可免作。但應毫無延誤地將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的情況通知托收行轉告委托人,以便委托人能夠采取相應措施及時向付款人進行交涉。如不及時通知,以至造成的損失,則應對委托人負責。如在發出通知的九十天內,未能接到托收銀行對單據的進一步處理的相應指示時,則可將單據退回托收行。如果由于代收銀行本身不能控制的原因,而使其發出的指示,作成拒絕證書和通知等手續延誤時,代收行可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