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背書[Endorsement of Pledge] 又稱抵押背書。見“抵押背書”。
托收背書[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 也稱委托取款背書。在票據上清楚地注明持票人是委托被背書人以代為收取票款為目的而作的背書。這種背書,僅授予被背書人行使票據上權利的資格,代理取款,并不是轉讓票據的所有權。日內瓦統一票據法規定,凡在票據上標有“票款在托收中(value in collection)”、“為代收用(for collection)”、“委托代收(by procuration)”或其他類似的含義者,都可發生托收背書的效力。在托收背書情況下,被背書人有兩種權限:(1)被背書人可以行使匯票上一切權利,例如請求承兌或付款權,在票據退票時發送退票的通知,或提出票據訴訟權利等;(2)被背書人可以以同一目的,再背書。換言之,被背書人可以再通過背書將其一代理權轉讓給第三人,這時第二被背書人所得行使的權利與第一被背書人相同,即只有代理收款的權利而沒有一對票據的所有權。
偽造背書[Forged Endorsement] 偽造背書人簽名的背書。關于偽造背書的處理,各國票據法有不同的規定:英國票據法和美國流通證券法規定,票據上如有偽造背書,視同未背書,因而其后手不能成為持票人;而日內瓦統一法規定,票據上縱有偽造背書,其他在票據上簽名之人所負的債務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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