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計算是就是外貿中的重要概念,也是目前出口退稅中利潤的主要來源。而產品用于出口的話,這部分稅就不應征收了,已經征收的可以按照程序部分或全部退返給出口商。
目前,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退稅辦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稅。
出口退稅計算,“先征后退”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征稅率征稅,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在國家出口退稅計劃內按規定的退稅率審批退稅。
一、出口退稅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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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征后退”辦法按照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退稅計算應退稅額。
“離岸價”(英文編寫為FOB價)是裝運港船上交貨價,但這個交貨價屬于象征性交貨,即賣方將必要的裝運單據交給買方按合同規定收取貨款,買賣雙方風險劃分都是以貨物裝上船為界限。因此,FOB價是由買方負責租船訂艙,辦理保險支付運保費。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價的換算方法如下:
FOB價=CFR價-運費=CIF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運費
因此,如果企業以到岸價格作為對外出口成交的,在貨物離境后,應扣除發生的由企業負擔的國外運費、保險費傭金和財務費用;以CFR價成交的,應扣除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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