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簽發的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是貨物實際進口的證明,是現行進口售付匯和付匯核銷的重要依據之一,但并非所有有報關單的進口貨物都需對外支付外匯,有些進口貨物是不應該發生相應的對外支付的,有些則需要依據其他材料才能判斷是否應該發生相應的對外支付。
為了防止企業使用不需要對外支付的報關單購付匯或以此作為核銷憑證,國家外匯管理局會同海關總署依據海關對進口貨物的監管方式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對進口貨物按報關單上的“貿易方式”(即海關“監管方式”)代碼進行了分類。
海關的監管方式是以國際貿易中進出口貨物的交易方式為基礎,結合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征稅、統計及監管條件綜合設定的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管理方式。按以上原則將報關單分為“可以對外售(付)匯的貿易方式”、“有條件對外售(付)匯的貿易方式”和“不得對外售(付)匯的貿易方式”三類。
進口貨物報關單填寫份數主要是根據報關作業及海關監管的需要。一般來說,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報關,需填寫一式四份報關單;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需填寫一式五份報關單;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需填寫一式六份報關單。另外,以轉關、轉口方式需海關監管的貨物還需增加一份報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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