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術語指成本保險運費價,目的地港交貨,風險在目的地港貨物越過船舷發生轉移。CIF條款作為眾多CIF條款語中的一種。
CIF條款五大風險
采用CIF條款術語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CIF條款是屬于裝運合同
CIF條款的交貨點、風險點與FOB術語完全相同,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即完成交貨義務;因此,以CIF條款術語訂立的合同和以FOB術語訂立的合同一樣,同樣是裝運合同。
二、CIF條款賣方租船或訂艙的責任
以CIF條款術語訂立的合同,賣方必須自負費用辦理租船或訂艙,并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將貨物裝船交貨;賣方租船或訂艙責任僅限于通常條件,經由慣常航線、通常可供合同所指貨物運輸的船舶。
三、CIF條款賣方辦理保險的責任
CIF條款的賣方是為了買方的利益辦理貨物運輸保險的,如買方要求賣方罷工、暴動和民變險,其費用應由買方負擔。最低保險金額應為合同規定CIF價款加10%,并以合同貨幣投保。
四、CIF條款卸貨費用的負擔
CIF條款按照慣例,班輪運費包括在裝運港的裝船費用和目的港的卸貨費用。因此,如CIF條款合同的貨物裝班輪,運費由賣方支付,在目的港卸貨費用實際上也為賣方負擔。
但是,如使用程租船運輸,在裝運港的裝貨費用自應由賣方支付,至于在目的港的卸貨用應由何方負擔,并無定論,需要在買賣合同中訂明。
五、CIF條款憑單交貨,憑單付款
CIF條款合同是裝運合同,賣方負責按合同規定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但不保證貨物必須到達或在何時到達目的港,也不對貨物裝上船后風險承擔責任;賣方提交單據,可推定為交付貨物,即象征性交貨。所以,憑單交貨、憑單付款是CIF條款合同的特征。
總而言之,CIF條款在使用過程中需要注重其風險性,這樣能夠幫助外貿人員有效的減少CIF條款風險性。